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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徘徊于技术联合国门外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5 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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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年底,中国正在纪念加入WTO五周年。但是,在过去5年“试用期”里,很多事情只有当中国企业真正经历过后才会更好地了解。当中国相对优势的制造业满心欢喜地进入全球市场时,遭遇到外国公司守门神两把利剑封杀,一把是反倾销,另一把就是知识产权壁垒。
  在知识产权方面,WTO协议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最强的一个国际公约,规定了成员国必须遵守的保护知识产权若干原则。
  正是在这一国际规则下,中国企业近年来连连遭到知识产权诉讼,或者遇到很多跨国企业来征收知识产权使用费。其结果不言而喻,要么中国企业的价格优势和薄利空间化为乌有,要么被严格的技术标准和坚固的技术壁垒挡在门外。中国企业正在为“走仿制道路”的主张付出惨痛代价。
  商务部副部长高虎城透露,入世五年来,从DVD、彩电、摩托车,到数码相机、MP3芯片、汽车和电信设备等二十多个行业,中国企业因知识产权纠纷引发的经济赔偿累计超过10亿美元,波及的企业数以千计。知识产权纠纷对有关产业已经形成毁灭性打击,而受到冲击的企业都是中国相关行业中的骨干。
  
  标准保护主义   
  中国从2004年开始把知识产权提升到战略高度:2004年6月,温家宝总理明确指出“世界未来的竞争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吴仪副总理也提出“大力推进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2005年1月,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领导小组,正式开始制定知识产权战略,并被列为国家的总体战略之一。此举主旨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和知识产权资源,获取整体产业竞争优势。
  但我们必须承认,距今两年之近,中国的知识产权体系还远未与国际规则接轨。在什么是知识产权战略上,中国企业和一些政府决策智囊团至今仍有不少似是而非的观念,认为发达国家在极力推行其世界专利制度,这势必会挤压发展中国家自主发展的空间。跨国公司正在利用知识产权剥削中国企业的血汗钱,正在利用国际标准来垄断市场。
  现在,中国企业中流行一句口头禅:一流国家靠标准,二流国家靠技术,三流国家靠产品。于是,中国企业现在在制定企业层次的知识产权战略时,都以标准为目的,同时也努力推动政府向标准保护主义过渡。
  此乃以术为道,以表为鉴,倒果为因。
  
  知识产权是合法垄断   
  知识产权本身就是合法的垄断权利,是国家为了鼓励创新而给予创新者的补偿权,因为一旦专利权过期,他的创新就成为社会共同所有的财富。而且,在专利期内其专利技术也是公开的,其他人可以在不侵犯其专利的情况下去学习这个技术,促进研发能力的提升。
  但在中国有很多人并不这样认为。更易被接受的观点是,指责知识产权保护是发达国家垄断国际市场的手段,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阻碍了发展中国家的发展。在这方面,“市场进入派”观点尤为鲜明,他们认为,竞争的市场应该让所有竞争者都有进入的自由,但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使得小公司不能获得专利技术,从而不能和占有知识产权等关键性资源的大企业竞争。由于这种观点颇具反抗强权的感情色彩,因此被许多中国人广泛认同。
  然而,翻开历史,针对知识产权的“市场进入派”观点从来没有在任何一个国家在法律上的认可。知识产权所控制的仅仅是产品和生产过程,而不是像“市场进入派”观点所攻击的控制了市场进入。
  不仅知识产权本身不能成为反垄断的便宜靶子,相反,知识产权保护正是反垄断的利剑。
  反垄断法和知识产权保护政策是互补的,都服务于推动创新和高竞争l生的市场环境,从而提升经济的整体效率和消费者福利。其中,“效率”的概念是理解知识产权如何与反垄断体系互动的关键。
  着眼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反垄断法,能够在保护创新上大有作为。强有力的知识产权保护并不违背竞争原则,反而是反垄断政策不可分离的一部分。知识产权并不是保护其拥有者使其免于竞争,而是应该被看做是鼓励企业(尤其是在包含风险和长期投资的市场上)参与竞争的手段。如果我们能够正确地运用和实施知识产权保护,使企业能够从他们的发明中为企业创造一个鼓励创新活动和提高动态效率的必需的竞争环境。正因如此,中国有必要加紧制定《反垄断法》,以便形成良性的竞争环境。
  这样的竞争环境就像一只金蛋的鹅一样,能够产生很多突破性的创新。但是,每当有这种创新出现的时候,人们就会受到诱惑想要杀死这只伟大的鹅,分割和扩散这个创新蛋糕所带来的利益。
  
  知识产权与标准本位   
  中国企业在屡屡遭受发达国家和跨国企业制定的国际标准打击后,必然产生一种标准本位的倾向:知识产权战略就是申请专利,然后努力让自己的知识产权成为行业和国家标准,达到抵制国际标准的目的,这样就能够收取专利使用费,树立阻挡外资进入的产业壁垒。
  中国企业现在纷纷向政府要求保护,避免向外国的专利持有者支付“不公正”的专利费。并希望从政府那里获得资金来开发本土技术标准。
  在WTO的技术壁垒协议(简称TBT)中,规定成员国必须以国际标准作为制定国内标准的基础,但是在涉及国家安全、人民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反欺诈行为等方面可以豁免这个义务。因此,技术壁垒就成为很多中国企业保护自己市场的理想避难所,努力把自己的知识产权往国家安全方面靠拢。
  过去5年,关于国家标准的新闻充斥了我们的视野,开始出现把知识产权上升为标准,以谋取垄断优势的势头。但这种良好企图往往事与愿违,中国大力提倡本土技术标准非但没有保护本土企业的发展,反而产生了阻碍作用。
  从国外的历史经验看,通过设立技术标准来实施保护主义不一定会“求仁得仁”。1991年,日本邮电省决定将个人数字蜂窝技术(PDC)定为国家技术标准,成功地将外国资本的竞争挡在了日本市场之外,但这也限制了日本公司进军海外市场的脚步。现在,世界顶级电信设备制造商中独缺日本公司的身影。日本的保护主义策略也给国际旅行者造成了长期不便,因为符合国际标准的手机在日本无法使用。
  提倡以技术进步带动经济增长的韩国,在知识产权和标准制定上应是中国的楷模。在移动通讯和宽频无线通讯等领域,韩国不仅积累了一批知识产权还涌现出了三星(Sam~ng)和LG这样的国际级企业。而且,韩国成功地使WNro等本土技术标准与WiMax等全球性技术标准实现了兼容,这使韩国企业在国内外两个市场都获得了销售机会。
  
  标准决定者不是政府   
  知识产权和标准本来应该是不同领域的活动。因为知识产权作为一项基本财产权利,经常被包含在标准之中。但在国际上,知识产权被看做是对标准活动的一种阻挠力量,因为制定标准就是为了降低成本,扩大技术的使用范围,而知识产权的介入势必要求更多的报酬,影响了这两个目标的实现。
  标准作为一种规范眭文件在近现代之所以在市场经济国家产生,是由于市场的需要,是出于减少无谓消耗的经济上的考虑。标准活动能够促进竞争者们在统一的技术平台上进行持续创新,进行更公平的竞争。
  国际的规则认为标准是非强制性的,是市场力量驱动之下,各方面利益相关者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公平、透明、开放的过程,协商一致的成果。在发达国家,有很多企业自发形成的标准制定组织,仅仅美国得到全国审批的就有200多个。这种组织逐渐形成了公认机构,公认机构发布的标准供各方自愿应用,并依靠其标准的良好适用性和逐渐确立起来的声誉和权威来扩大其标准的影响力。因此,在一个产业中,往往有好几个标准在相互竞争,由市场需求来挑选最后的赢家,而不是政府机构。
  中国的标准制定体系不与国际规则接轨,产生了标准制定部门被游说的可能,助长了中国企业把自己的知识产权上升为国家标准的努力。由于过去的计划经济体制惯性,中国一直将技术标准作为管理微观经济的手段之一,从来没有区分标准(非强制性,由市场自由发展)和技术法规(聚焦于健康和安全领域,可以引用标准,具有强制性)。
  目前中国有所进步的是区分了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还设置指导性标准。但是,并没有设置技术法规,所以标准的强制性一直存在。这样,标准的制定活动就必须由政府作为主导,不仅不能适应市场的变化和技术的快速发展,而且还增加了被操纵的可能性。
  因此,中国如果要实现推动“自主创新”的目标,就必须首先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严格的反垄断法律体系,以及市场化的标准制定体系,因为三者相辅相成,互相制约,从而推动创新的发展。

时间:2007-1
文:东方微巨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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