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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标局---遏制私刻印章非法转让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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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0 08: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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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能为企业带来效益已是不争的事实,本报以前曾报道过中山有300多商标“职业标注人”,就是从商标注册和转让中经营获利。随着商标交易量的增加,也有不少企业的商标被非法转让,这一现象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近日,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和广东红徽商标代理事务所董事长廖俊铭回到其在中山的机构,向记者介绍了日前其应邀参加的国家商标局“商标行政程序有关问题专家研讨会”,所获悉商标局为遏制非法转让商标猖獗现象的最新措施。

  【名词解释】

  “非法转让商标”是指以盗用、伪造他人印章,假冒他人签名的方式,并向商标局办理转让申请手续,将他人商标转让给自己或第三者的违法行为。

  【法律人士建议】:

  商标权利人遇到商标被他人非法转让或使用许可时,有效的维权途径是首先向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提起相应主张,确定盗用或伪造印章、签名的事实成立,诉请法院恢复原状,并请商标局予以协助执行。同时,可以追究不法行为人相应的民事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案例:

  1、爱多危机爆发以后,因债务因素,“爱多”中、英文商标分别被查封。1998年12月7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下达裁定对广东爱多注册使用的981893号和1167467号“爱多”商标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更、转他人使用”。1999年6月5日,广东爱多与广东蓝色火焰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火广告)签订了一份后来被中山市中级法院一审和广东省高级法院二审终审认定无效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2005年3月28日,江苏常熟市人民法院宣判一起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原系上海某商标代理公司常熟分公司负责人,2003年10月至12月间,在未与商标注册人联系的情况下,他通过电脑伪造公章、制作商标转让申请书、复印商标注册证,并通过他人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备案等手段,先后骗得常熟市某服饰公司等4家单位人民币90万元。冒用深圳市某服饰公司的名义,与浙江某服饰公司等4家单位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或授权加工销售协议书,骗得商标许可使用费人民币51万元。

  非法转让将获有效遏制

  根据目前《商标法》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而现行商标转让方式,仅用两枚无法辨别真伪的公章或签字、以及受让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就能顺利办理,并不要求提供转让双方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这与法律本身的规定是矛盾的。一个有预谋非法“盗转”他人商标的人,只要伪造权利人的公章或签字就可以直接在商标局办理商标转让,从而披上“合法”的外衣将他人的商标非法窃为己有或转卖他人。由于商标局无法鉴别这些公章或签字及复印件的真伪,从而导致近年来商标屡屡被非法转让以及商标局被诉,这类案件仅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达数十宗。而据资料显示,“中华”、“爱多”“皇室”等国内外商标就曾因此遭他人非法转让或许可。

  据廖俊铭介绍,国家商标局将出台新措施严格核对商标转让申请书及商标转让协议书上的印章和签名,以有效遏制非法转让他人商标的猖獗现象。应邀参加这次研讨会的包括北京高校等机构的著名法律专家,最高人民法院等有关庭长和法官,以及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北京红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等四家知名商标代理机构的负责人约30人。

  广东为起源地之一

  据业内人士介绍,业内普遍都认为“非法转让商标”起源地在经济较发达的广东和江浙地区。2001年新《商标法》实施,允许个人注册和受让商标以来,首先是出现了专事商标买卖的“职业炒标人”,当中有的人在商标交易过程中,发现原企业已吊销或注销企业登记后,便私刻公章将他人的商标卖掉,牟取不义之利。此外又相继出现了各种非法现象:有的商标在法院已查封冻结的情况下被私下办理许可使用,如“爱多”等商标;有的在企业破产清算前被原企业职员违反《破产法》私下转让给第三者;有的违反双方协议私下将商标转让给第三者;有的企业是“内鬼”作怪,股东私下将商标转让给自已另立的公司。这些现象不胜枚举,在广东乃至全国都有案例发生。非法转让或许可他人商标的这种现象在广东虽不算普遍和发生率不高,但也有几宗经媒体披露后广为人知的案例。如“爱多”商标非法许可案、“金凤”商标涉外非法转让案、“托玛琳”商标非法转让案等。[page]

  接受司法建议出招

  廖俊铭透露,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6月20日向商标局发出了(2005)司建字第7号《司法建议书》。建议商标局在对转让注册商标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从能够确认转让注册商标系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真实情况的角度出发进行审查,至少还应当在形式上对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商标注册证原件等文件进行审查。商标局新措施的重点在于完善商标转让程序,将商标转让申请书上转让人使用的印章或签字,与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时使用的印章或签字进行核对,如不符合的,必须作出说明和提供有关证明。业内人士认为,商标局采取的这新一措施,以及从10月26日开始施行的《商标评审规则》,可有效地遏制伪造他人印章、假冒他人签名进行非法转让或许可他人商标的情形,在更大程度上保护商标注册人的权益,避免注册商标被非法转让或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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