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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尼韦尔控告沈阳“霍尼威尔”公司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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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0 1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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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尼韦尔”和“霍尼威尔”就差一个字。
“霍尼韦尔”是世界500强企业霍尼韦尔国际公司的注册商标;“霍尼威尔”是沈阳一企业的商标标识。
一字之差,读音相似。“霍尼韦尔”将“霍尼威尔”告上法庭,诉其商标侵权
“霍尼韦尔”看到了“霍尼威尔”
11月26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该省审理的第一起认定外国商标权人的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案例。
霍尼韦尔国际公司是全球著名企业。1979年,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在我国申请注册了“Honeywell”商标,涉及商品为航空、自动化、电子等领域;1993年又在我国申请了注册了“霍尼韦尔”商标,商标涉及电动机、电子计算机、暖气阀门等领域。
2005年,一个偶然的机会,霍尼韦尔国际公司发现沈阳的一家企业在其公司标牌、生产车间、工作服、名片等企业标记上使用“Honeywell”和“霍尼威尔”标识。此外,在该公司生产的散热器等产品的外包装、产品宣传册上都以显著方式使用上述商标。
使用“霍尼威尔”标识的沈阳企业成立于2003年,所以“霍尼韦尔”发现“霍尼威尔”后,立即将其告上法庭,诉其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
一字之差 使人混淆 构成侵权
沈阳中院调查认为,本案中,被告突出使用了“Honeywell”和“霍尼威尔”标识,其中“Honeywell”标识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Honeywell”商标的字母组合、排列、字音完全相同,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而“霍尼威尔”标识与“霍尼韦尔”相比较,只有“威”与“韦”不同,但二者读音相同,足以使普通消费者混淆,也足以引起相关公众误认为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或有特殊联系,使他人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
最后法院认为,“霍尼韦尔”注册至今已持续使用十余年,应认定为驰名商标,对驰名商标可给予特殊的保护,即可以跨类保护。
为此,法院认定,“霍尼威尔”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赔偿霍尼韦尔国际公司3000元人民币;并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霍尼威尔”字号,在公司标牌、产品包装、合同文本等方面停止使用“Honeywell”、“霍尼威尔”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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