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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冠名未造成混淆的视为不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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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0 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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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析顾世伟诉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

本案要旨
  企业以广告宣传为目的,用其注册商标冠名活动,可被认定为商标性使用。企业用商标冠名活动可能引发商标权侵权纠纷。根据商标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不相同或不近似的商标,未造成公众混淆的,不构成商标权侵权。

案情
  2006年7月,原告顾世伟从北京红孩儿婴幼儿用品租赁行受让“红孩儿;RED BABY”商标(见附图1),注册类别为第41类,使用范围包括:婴儿玩具出租;体育器材出租;体育场设施出租;幼儿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文娱活动;音响设备出租;为艺术家提供模特。原告受让后未使用该商标。
  被告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建红孩儿公司)1995年成立,1997年开始陆续注册了以汉字“红孩儿”,及英文大小写字母“RED KIDS”为主要内容的商标,注册类别包括婴、幼儿服装、童装、文具儿童用品等十余类,上述商标曾被认定为“福建省著名商标”、荣获“中国出口名牌”称号。2006年3月,福建红孩儿公司与被告中国少年儿童新闻出版总社(以下简称少儿出版社)主办的《中国少年报》签订协议,约定联合举办“‘红孩儿:我要长大’系列家庭教育活动”。福建红孩儿公司出资,活动中对该企业及其生产的童装进行宣传。之后,《中国少年报》以每周专版方式刊登来稿、来信,同时以“闪亮红孩儿”等作为栏目名称,介绍福建红孩儿公司、红孩儿童装及与童装有关的知识,每版左上方报眉处均有活动标识,其中包含福建红孩儿公司的“红孩儿”注册商标(见附图2)。
  原告认为福建红孩儿公司使用“红孩儿”冠名的行为侵犯其注册商标权,故提起诉讼。

判决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项、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顾世伟的诉讼请求。原告顾世伟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企业冠名赞助活动在现实生活中俯拾皆是。企业冠名成为企业品牌战略的重要手段。根据不同的冠名类别,有观点将冠名分为两大类,即商业性冠名和纪念性冠名。所谓企业冠名,是企业将其字号、商标或产品名称命名在具体对象物上,达到广告宣传目的。企业冠名大多为商业性冠名,纪念性冠名多适用于自然人或非营利性组织。企业以商标冠名,虽不是直接广告形式,但作为广告宣传手段仍可构成商标法上的“使用”。企业冠名活动的商业性可能造成企业逾越商标核准注册使用范围而进入他人商标权的领域,从而产生商标侵权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福建红孩儿公司以“红孩儿”注册商标冠名《中国少年报》栏目是否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权的侵犯。
  司法实践中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分为以下五个步骤:第一,原告的商标是否是注册商标。第二,当事人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相似。第三,被告的商标与原告的商标是否构成相同或近似商标。第四,被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第五,被告使用商标的行为是否具有合理性。其中,第四个步骤是商标侵权诉讼的特有标准,只有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公众的混淆,才能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涉案标识“红孩儿”为原告图文组合商标的中文文字部分,同时文字“红孩儿”又是福建红孩儿公司的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专用权边界限于核准注册的使用范围。福建红孩儿公司注册商标的使用范围限于儿童服装及儿童用品。按照协议,涉案活动主旨是“为了更好地服务青少年、服务于家庭,解决孩子成长中遇到的问题,培养他们积极进取、乐观向上的价值观、人生观”,其题目为“系列家庭教育活动”,活动内容包括绘画比赛等,属于“教育类竞赛”,与原告注册商标类别构成类似。换句话说,被告福建红孩儿公司对其注册商标的使用落入了原告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范围。
  福建红孩儿公司在冠名赞助活动中使用了其汉字和英文注册商标。与原告商标相比,两个商标相同部分为汉字“红孩儿”。通过对涉案活动所用标识与原告商标的比较,两者之间除英文字意相近、中文呼叫相同外,各自的英文单词、中英文字体和主要图形均有较大差异,整体上不相类似。
  结合本案来看,原告受让商标后并未使用,也未举证证明该商标受让前的使用情况。福建红孩儿公司的“红孩儿”注册商标使用早于原告受让的第41类红孩儿图文组合商标,并一直在使用中,且获得相关荣誉。涉案活动所用图标与原告拥有商标明显不同,活动中以显著方式标明“红孩儿(福建)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特约刊登”字样,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综上,福建红孩儿公司冠名赞助活动未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一、二审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作者单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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