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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米商标被假冒为讨赔偿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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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1 0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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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初以来,哈尔滨市永超精米加工厂法人徐晶发现,他们厂生产的“海域”牌大米在山东的销售量不正常锐减,并不断有用户向他们反映质量问题。经查,发现绥化市昌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假冒了他们的注册商标,用与他们一模一样的包装袋对外销售大米。他们立即向绥化市工商局举报。

  6月19日,绥化市工商局公平交易科执法人员在公安部门的配合下,迅速出击,在绥化市昌龙米厂加工车间内,查获正在加工的大米,和用印有“海域永超长粒香大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永超精米加工厂”厂名、“哈尔滨市香坊区化工路88号”厂址字样及“食品质量安全QS230101023478”证书编号的包装袋灌装43吨大米。随后,工商部门对这些侵权商品进行了异地扣押。

  7月25日,绥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绥工商处字[2008]第24号《处罚决定书》,罚款两万元人民币;没收并销毁与商品可以分离的侵权商标包装袋3100个,具有使用价值的43吨大米返还给当事人。

  徐晶认为,工商部门在罚款的同时,还应协调解决赔偿问题,而且扣押的大米也不该返回当事人。而绥化工商部门则认为自己正常履行了执法程序,并依照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将此案移交到绥化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处理。

  目前,徐晶已聘请律师,将绥化市昌龙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使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处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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