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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岛咖啡”侵权“上岛咖啡”被判赔六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1 0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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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授权使用“上岛”商标,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将北京沁泉餐饮与北京沁泉大成路分公司诉至法院。丰台法院一审判决“上岛咖啡”获赔经济损失6万元。

  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享有“上岛”注册商标在北京市区域范围内的独占使用权。

  自2010年9月起至今,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大成路分公司未经授权,在丰台区大成路25号经营上岛咖啡牟利。其经营门店的外招牌上和经营所用的器皿和物品上,突出使用和 “上岛”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

  北京上岛餐饮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沁泉大成路分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30万元,并判决北京沁泉餐饮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被告在庭审中共同辩称,曾使用的“上岛咖啡”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不近似,并且已经更换为“北岛咖啡”标识。在诉讼发生后,还拆除了相关标识,不存在侵权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使用的“上岛咖啡”与原告商标近似,未经许可擅自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上岛咖啡”标识,属于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丰台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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