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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第27811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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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4 0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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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方公报“秘鲁人报”2002年8月10日公布)
  
  为原住民建立源于生物资源的集体知识保护制度的法律

  第一章  承认原住民对其集体知识的权利

  第1条 权利确认
  秘鲁政府承认原住民和社区拥有依照其视为合适的方式处理其集体知识的权利。

  第二章 定义

  第2条 定义
  在本法中
  (a)“原住民”指其权利在秘鲁政府建立之前业已存在,保留有自有文化,占据特定地域并也如是认为的土著住民。他们包括自愿隔绝(于外界)或(外界)尚未与其建立联系的土著住民,也包括农村或土著社区。“本土的”这个术语应包括,且可被用作“原生的”、“传统的”、“种族的”、“祖先的”、“本地的”或其他此类词语的同义词。
  (b)“集体知识”指与生物多样性的性质、用途和特征相关,由原住民和社区日积月累并世代相传的知识。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第391号决议提到的无形组分包括这类集体知识。
  (c)“事先知情同意”指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代表机构在本保护制度之下,依照其认可的规定,对会导致获取和利用所述集体知识的某特定行为的认可。该认可基于对所述行为的目的、风险及其影响信息的充分提供,包括对该知识的可能利用,和适用时,对该利用价值的信息的描述。
  (d)“利用集体知识的许可合同”指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的代表机构与第三方缔结的,包括有规定和条件的,利用所述集体知识的明示协议。此类合同可作为建立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第391号决议第34条所提合同的附件。
  (e)“生物资源”指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或用途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种群、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3条 本法保护范围
  本法确立了与生物资源相关的原住民的集体知识的特别保护制度。

  第4条 例外
  本制度不影响在本制度保护下的原住民间集体知识的传统交流。

  第四章 目标

  第5条 制度目标
  本制度的目标如下:
  (a)促进对原住民集体知识保护、保存、更广泛应用和发展的尊重;
  (b)促进对源于集体知识的利用之利益的公平、公正分享;
  (c)为原住民以及人类的利益促进对该知识的利用;
  (d)保证对该知识的利用发生在原住民事先知情同意的前提下;
  (e)促进原住民的潜能及其传统机制的强化和开发,以及促进分享和分配依本制度的条款集体产生的利益;
  (f)避免对以秘鲁原住民的集体知识为基础所作出或开发的发明授予专利,在对其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时丝毫不将该知识作为现有技术。

  第五章 总则

  第6条 获取集体知识的条件
  有意为科学、商业和工业应用目的获取集体知识者应请求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的代表机构的事先知情同意。被请求给予事先知情同意的原住民代表机构应尽可能多地告知拥有该知识的原住民谈判正在进行,将合理考虑他们的利益和关注, 特别是与他们的精神价值理念或宗教信仰有关的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应限于与谈判所涉的集体知识有关的生物资源,以保护另一方在谈判中对具体情况欲保密的利益。

  第7条 为商业或工业应用目的而获取
  当获取是为商业或工业应用的目的时,所签订的许可协议应有条款规定对该获取支付合理报酬并保证由此产生的利益能公平分配。

  第8条 原住民发展基金百分比
  在集体知识基础上研发出来的商品,其不少于10%的税前销售总额应留归以下第37条所述的原住民发展基金。当事人可根据最终产品直接利用或结合所述知识的程度,以及所述知识对减少所得产品的研发费用所作贡献的程度等协商留取更高比例。

  第9条 本代人的职责
  原住民的本代人为其后代的福祉及其自己的利益,应保存、发展及管理其集体知识。

  第10条 知识的集体属性
  根据本制度受保护的知识应属于原住民的全体,而不是构成该原住民组成部分的特定个人。它可能属于两个或多个原住民。为利益分配的目的,该权利应独立于可能产生于原住民内部,并与其传统制度有关的权利。

  第11条 集体知识与文化遗产
  集体知识是原住民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

  第12条 权利的不可转让和不可放弃
  由于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原住民对其集体知识的权利不可转让,不可放弃。

  第13条 公有领域的集体知识
  在本制度中,当集体知识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例如出版物,已可被原住民之外的人获取,或者对生物资源而言,当其性质、用途或特征已经广为原住民和社区地域范围之外的人所知时,该集体知识应理解为已落入公有领域。对在前20年进入公有领域的集体知识,在其基础上研发出来的商品的不少于10%的税前销售总额应留归以下第37条所述的原住民发展基金。
  
  第14四条 原住民代表
  在本制度中,原住民由其代表机构代表,并应对原住民组织的传统形式给予充分考虑。

  第六章 原住民集体知识登记簿

  第15条 原住民集体知识登记簿
  原住民的集体知识可以录入三类登记簿:
  (a)公开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
  (b)保密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
  (c)原住民集体知识地方登记簿
  公开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和保密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由INDECOPI管理。

  第16条 集体知识登记簿的目的
  原住民集体知识登记簿的目的依情况可为:
  (a)保存和保护原住民的集体知识及其中的权利;
  (b)向INDECOPI提供此类信息,使其在涉及该集体知识的事务中能维护原住民的利益。

  第17条 公开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的特点
  公开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中的集体知识应包括进入公共领域的集体知识。INDECOPI应将进入公共领域的集体知识登记在公开的原住民集体知识登记簿上。

  第18条 保密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的特点
  保密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不得被第三方查阅。

  第19条 应原住民请求的登记
任何原住民可以通过其代表机构向INDECOPI申请将其集体知识在公开的或保密的国家登记簿上登记。

  第20条 集体知识登记申请
  原住民集体知识登记申请应通过其代表机构向INDECOPI提交,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登记其知识的原住民的身份;
  (b)代理人的身份;
  (c)与集体知识相关的生物资源的名称,可以利用其乡土名称;
  (d)对相关生物资源的一种或多种利用的述及;
  (e)对拟登记的集体知识的清楚、完整描述;
  (f)表明原住民同意登记其知识的证明。
  与拟登记的集体知识相关的生物资源的标本或样品应伴随申请一起提交。如果标本或样品难以运输或处理,申请登记的原住民可以请求INDECOPI免除其提交所述标本或样品的义务,并允许其提交可以确定与集体知识相关的生物资源的特征的照片替代。所述标本或样品,或在适用时,照片应该使INDECOPI能够明白无误地确定有关生物资源并在文档中输入其学名。

  第21条 对申请的处理
  INDECOPI将在申请提交后的十日内确认所述申请包含前述条款中指定的所有数据。如数据不全,申请登记的原住民将收到在六个月内补全申请的通知,该期限可以应请求续展。通知中所附的警告表明,否则该申请将视为放弃。INDECOPI确认申请中包含前述条款中指定的所有数据后,应对相关集体知识予以登记。

  第22条 INDECOPI代表的派遣
  为有助原住民集体知识的登记,INDECOPI可以派遣正式委派的代表前往各个原住民区域收集为处理原住民想申请登记的集体知识所必需的信息。

  第23条 INDECOPI将公开的国家登记簿中包含的信息送往世界主要专利局的义务
  为了对在集体知识的基础上产生和研发的产品或方法的待批专利申请表示异议,对有关已授权的专利提出质疑或予以干预,INDECOPI应将在公开的国家登记簿上登记的信息发送至世界上的各个主要专利局,使它们在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中能被视为现有技术。

  第24条 原住民集体知识的地方登记簿
  依照其习俗和惯例,原住民可以建立其集体知识地方登记簿。应原住民的请求, INDECOPI可对此类登记簿的建立提供技术援助。

  第七章 许可

  第25 许可合同的强制登记
  为了INDECOPI的需要,许可合同应在登记簿上登记。

  第26条 许可合同的强制书面形式
  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代表机构仅可通过书面许可合同允许第三方利用其集体知识,该书面合同可使用本地语言或西班牙语。许可合同可续展,续展期限为1年以上或3年以下。

  第27条 许可合同的内容
  根据本制度,合同应至少包含以下条款:
  (a)当事各方的身份;
  (b)对与合同相关集体知识的描述;
  (c)关于原住民因对其集体知识的利用所获取的补偿的陈述。此种补偿应包括用于其可持续发展的初始基金或其他等额报酬,以及适用时,因销售在所述集体知识的基础上直接或间接研发出来的产品的销售总额的至少5%税前价值;
  (d)提供关于所述行为的目的、风险和影响的充分的信息。包括,适用时,该集体知识的任何利用及其价值的信息;
  (e)被许可人定期向许可人概括性通报在许可涉及的传统知识的基础上研发出来的产品的研制、工业化和销售的进展情况的义务;
  (f)被许可人帮助原住民提高其利用与生物资源相关的集体知识的能力的义务。
  如果合同中包含有保证义务,应予以明确表述。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合同,INDECOPI不予以登记。

  第28条 许可合同登记申请。合同的保密性。
  向INDECOPI 提交的许可合同登记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a)合同中原住民一方的身份及其代表;
  (b)合同中其他方的身份及其代表;
  (c)合同的副本;
  (d)证明合同中原住民一方同意缔结许可合同的文书。
  除经双方明确许可,合同不可由第三方查阅。

  第29条 申请的处理
  INDECOPI应在申请提交后的十日内确认所述申请包含前述条款中规定的所有数据。如有任何缺失,INDECOPI将通知申请登记的人于六个月的期限内补齐,告知该期限可以应请求续展,并有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放弃的警告。

  第30条 合同内容的查验
  为对许可合同予以登记,INDECOPI应在申请提交后的30日内确认其已包括第27条中提到的所有条款。

  第31条 关于环境影响的补充说明
  如果INDECOPI认为,申请登记的合同可能会对原住民居住的区域的环境平衡带来风险,应任何一方的请求或依职权,它可以要求提交补充说明。如果发现此类风险确实存在, 并(合同)各方未能依照负责环境事务的国家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必要行动予以避免, INDECOPI可以拒绝登记合同。

  第32条 利用许可的范畴
  原住民集体知识的利用许可不妨碍他人对同一知识的利用或许可,也不影响其当代或后代居民继续利用及开发该集体知识的权利。

  第33条 禁止分许可
  除经授予该许可的原住民代表机构的明确允许,利用许可不得被分包。

  第八章 撤销登记

  第34条 撤销的原因
  如有下列情况,并在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后,INDECOPI可以依职权或应任何一方的请求撤销集体知识或许可的登记。
  (a)登记或许可违反了本制度的条款的规定;
  (b)申请中包含的基本数据虚假或不准确;
  本条规定的撤销请求可在任何时候启动。

  第35条 撤销请求
  根据情况,撤销登记的请求应记录或包括以下内容:
  (a)请求撤销方的身份;
  (b)代表或代理的身份, 如果有时;
  (c) 受撤销影响的登记;
  (d)关于请求的法律依据的陈述;
  (e)证明撤销请求理由的证据;
  (f)其登记被请求撤销的所有人的通知送达地址;
  (g)在适用时,不论何种形式的委托书副本;
  (h)登记的所有人的申请及附件的副本。

  第36条 请求的处理
  撤销请求将被通知到登记的所有人。登记所有人有30天时间对此作出答辩。无论有无答辩,INDECOPI应在30天后对该请求进行处理。

  第九章 原住民发展基金

  第37条 原住民发展基金的目的
  创建原住民和社区发展基金的目的在于通过为项目和其它活动提供资金的方式帮助原住民全面发展。该基金享有技术、经济、管理和财政自治权。

  第38条 原住民和社区发展基金资源的获取
  经管理委员会的事先评估和批准,原住民有权为开发项目的目的,通过其代表机构获取原住民发展基金的资助。

  第39条 原住民发展基金的管理
  原住民发展基金由原住民代表机构的5名成员和由安第斯、亚马逊和非裔秘鲁人全国委员会的2名成员管理。前述成员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将尽可能用原住民的传统机制分配和分发集体产生的利益。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就收到资金的情况向原住民代表机构通报有关信息。

  第40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提交誓词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在就职时及自此以后每年,向安第斯、亚马逊和非裔秘鲁人全国委员会提交有关财产和收入的誓词 。

  第41条 原住民发展基金的来源
  原住民发展基金源自国家财政预算、国际技术合作、捐赠、第8条和第13条中提到的经济利益的提成,第62条中提到的罚款以及其它来源。

  第十章 本制度授予的保护

  第42条 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的权利
  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未经其同意或以不适当的方式披露、获取或利用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集体知识。他们受到的保护还包括防止根据保障条款有权合法获取集体知识的第三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披露该集体知识。
  
  第43条 侵犯原住民权利的诉讼
  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可对侵犯前述条款规定的权利的人提起侵权诉讼。当有此类侵权的即发危险时,也可提起侵权诉讼。侵权诉讼也可根据INDECOPI的命令依职权提起。
  
  第44条 举证责任倒置
  在对侵犯拥有特定集体知识的原住民的侵权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第45条 主张所有权和补偿的诉讼
??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代表机构可以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直接或间接利用了所述集体知识的第三方提起主张所有权和应获补偿的诉讼。

  第46条 原住民间争端的解决
??为了解决因本法的实施而在原住民间产生的争端,包括原住民为利用其集体知识签订的许可合同是否符合本法第六条第二段的规定,原住民可以诉诸衡平法或其传统的争端解决形式,也可请求更高级别的原住民机构帮助调解。

  第十一章 侵权诉讼

  第47条 诉状的内容
  希望提起侵权诉讼的原住民应通过其代表机构向发明和新技术局提交申请,该申请应包含:
  (a)提起诉讼的原住民的代表机构以及代表的身份;
??(b)侵权方的身份和地址;
??(c)说明对原告赋予权利的登记号,或如果没有登记号,对集体知识的描述以及对与争议中的集体知识相关的生物资源的说明;
??(d)对构成侵权的事实的陈述,应说明地点、其实际利用或推测利用的方法或手段,及其它相关信息;
??(e)证据的提交或提供;
??(f)明确说明欲请求采取的临时措施。

  第48条 诉状的处理
  民事起诉状被受理后将转达给被告,以便后者能够提交其答辩。提交答辩的期限为通知之后5年。一旦5年期满,INDECOPI行政管理局将宣告未能提交答辩的原告藐视法庭。对于依职权启动的程序, 提交答辩的期限应自行政管理局向原告通知调查的情况,以及被指控的侵权的性质和具体情况之日起计算。如果INDECOPI行政管理局认为必要,它可在送出所述通知之前进行此类调查。INDECOPI行政管理局经原告的请求,或当其认为合适时,可以依职权在进行调查的同时通报民事起诉状。

  第49条 临时措施
??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INDECOPI行政管理局可以应原告的请求或依职权,在其相关权限范围内,命令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临时措施,以保证与终裁决定相符合:
??(a)停止引起诉讼的行为;
??(b)对利用诉讼所涉及的集体知识生产的产品予以查封、没收或冻结;
??(c)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海关当局能防止利用诉讼所涉及的集体知识生产的产品进入或离开该国;
??(d)暂时封存被告的场地;
??(e)其它任何旨在避免与诉讼相关的行为产生损害,或令该行为停止的措施;
??INDECOPI行政管理局可在其认为适当的情况下,责令采取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异的临时措施。被执行临时措施的一方可向INDECOPI提交请求,要求修改或取消临时措施,前提是有新的证据出现,证明要求修改或取消是正当的。

  第50条 未能遵守临时措施
??如果被要求的一方未能遵守INDECOPI行政管理局命令的临时措施,他将自动受到不超过最大限度罚款金额的制裁,制裁程度的确定将充分考虑到INDECOPI行政管理局做出终裁决定所应用的标准。该罚金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交纳。5日期限届满之时将下达强制收取的命令。如果义务方坚持不遵守,则直到该命令被遵从之日,他将受到罚金以先前罚金的双倍持续无限度增长的进一步的惩罚,而且不影响该义务方可被举报至检察官以提起适当的刑事诉讼。所处罚金也不妨碍INDECOPI行政管理局在诉讼程序结束时处以不同的罚金或其它制裁。

  第51条 和解
??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直至民事起诉状得到裁决之前,INDECOPI行政管理局都可以传唤各方参加和解听证会。如果双方就民事起诉状达成协议,将起草具有等同于庭外和解效力的记录相关协议的文书。在得到有关报告并对情况进行分析后,如果INDECOPI行政管理局认为第三方的利益还可能受到影响,他可在任何情况下依职权继续诉讼程序。

  第52条 可采用的争端解决机制
??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直至民事起诉状得到裁决之前,双方可将其争端提交至仲裁、调解、和解或由第三方主持的综合争端解决安排。如果双方决定提交仲裁,他们可立即依照INDECOPI主管机构批准的规则签署适当的仲裁协定。在得到有关报告并对情况进行分析后,如果INDECOPI行政管理局认为第三方的利益还可能受到影响,他可在任何情况下依职权继续诉讼程序。

  第53条 证据
??双方可提交以下形式的证据:
??(a)专家意见;
??(b)文件,包括各种书写或印刷形式的文件、影印物,计划,表格,图画,X光照片,电影胶卷和其它视听制品,计算机上的通信信息,以及其它包含、包括或描绘了事实、人类活动或其结果的任何事件或物件;
??(c)调查。
??与前述内容不同的证据可以作为特别手段提交,但仅限于根据主管行政当局的判断,该证据对案件的解决异常重要的情形。

  第54条 调查
??如需调查,应由INDECOPI主管行政当局进行。无论何时做调查,都必须有由调查负责方、利害关系方或其代表、或由相关机构指定的代表签字的记录。如果被告、其代表或相关机构指定的代表拒绝签字,该事实将被记录在案。

  第55条 国家警察机关的协助
??为证据管理或事实陈述,INDECOPI行政管理局可以请求国家警察机关的干预,为保证其行使职能,此事无需事先通知。

  第56条 证据管理、证据不足
??INDECOPI行政管理局在对所提交的信息进行检查时,如果认为需要获取更有力的证据,可通知相关各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对其意见做出回应;或者在其视为必要的情况下依职权对证据进行管理。各相关方应以书面形式对INDECOPI行政管理局的意见做出回应,并且提交他们认为适当的支持证据。

  第57条 口头报告
??INDECOPI行政管理局应通知相关各方对案件的裁决即将做出。相关各方可在5日内请求前述当局进行口审审理。INDECOPI行政管理局可视案件的重要性和影响决定接受或拒绝请求。

  第58条 罚金的计算基础
??INDECOPI行政管理局所处罚金的数额应以适用于自动交纳之日或者强制收取发生之日的课税单位 (UIT)为基础计算。

  第59条 罚金的减少
??如果侵权者未对裁决提起上诉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前便已交纳了罚金,适用的罚金数额将减少25%。

  第60条 证据管理的费用
??专家报告费用,证据管理和检查的费用,以及其它因诉讼程序的进行产生的其它费用应先由INDECOPI支付。在所有案件中,终裁决定将明确除应交纳所处的罚金外,前述费用将由相关各方中的一方或他方承担并归还INDECOPI。

  第61条 侵权制裁登记簿
??INDECOPI应制作一个侵权制裁登记簿,向公众提供信息并监控累犯情况的发生。

  第62条 制裁
??侵犯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之权利者将被处以罚金,并不影响有关当局命令采取令侵权行为停止或防止其发生的措施。可处的罚金应高达150课税单位,罚金的确定和分级根据侵权者获取的经济利益,侵权行为对原住民和社区造成的经济损害以及侵权者在整个诉讼程序中的行为决定。累犯将被视为对情节的加重,因此适用的处罚不得轻于前次。如果在结束诉讼程序的裁决作出后3天内被告未能遵守有关条款的规定,他将被处以不超过根据前述条款规定的最高限额罚金的处罚,并将下达强制收取令。如果被告仍不履行,则直到命令被遵从,罚金将持续无限度以先前罚金的双倍增长,而且不妨碍该义务方可被举报至检察官以提起适当的刑事诉讼。

  第十二章 主管国家当局和本土知识保护委员会

  第63条 主管国家当局
??国家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学院发明和新技术局(INDECOPI)有权在第一审级中审理并处理所有与原住民集体知识的保护相关的事务。INDECOPI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法院中的知识产权庭负责审理第二审级和行政终审中的所有上诉。

  第64条 发明和新技术局的职责
??INDECOPI发明和新技术局的职责如下:
??(a)保管原住民集体知识登记簿并对其及时更新;
??(b)保管集体知识利用许可合同登记簿并对其及时更新;
??(c)评估原住民集体知识许可合同的有效性,充分考虑本土知识保护委员会的意见;
??(d)履行本法条款赋予的其它职责。

  第65条 本土知识保护委员会
??本土知识保护委员会由5名该领域的专家组成,其中3名应由原住民的代表机构指定,2名由安第斯、亚马逊和非裔秘鲁人全国委员会指定,后2名成员在委员会中的性质是荣誉性的。

  第66条 本土知识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本土知识保护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a)监控和监督本保护制度的实施
??(b)支持原住民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及INDECOPI发明和新技术局履行其职责;
??(c)对原住民集体知识许可合同的有效性提出意见;
??(d)对请求帮助的原住民代表就与本制度相关的事务,尤其是本制度框架内项目的计划和实施给予建议和援助;
??(e)监督原住民基金管理委员会行使职责。
??为此目的,本土知识保护委员会可要求管理委员会提供任何与基金管理有关的信息,下令审查或审计, 检查其书籍和文献并指定代表参加管理委员会会议,代表在会上有发言权,但无投票权。下发进行审计的决定应附有理由陈述。如果发现管理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法或其条例的有关规定,或者是与影响原住民和社区利益的案件有牵连,本土知识保护委员会有权对其进行处分,包括警告、暂时中止其行使职责或最终将其免职,且不妨碍对其处以任何适当的刑事处分或提起民事诉讼。

  第十三章 行政申诉

  第67条 复议请求
??要求对发明和新技术局作出的决议进行复议的请求必须在收到该通知的15日内提交,并应同时提交新的证据。

  第68条 上诉
??仅仅针对发明和新技术局作出的程序决定的上诉可在收到前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提出。上诉不得针对处以临时和防范措施的一审裁决。

  第 69条 上诉的理由
??当质疑基于对出示证据的不同诠释,或涉及纯法律问题时应当提出上诉,而且后一种情况必须向发明和新技术局陈述。在确认符合本条以及INDECOPI 有关行政管理程序的单行文本中规定的要求后,发明和新技术局应允准上诉并将案件提交第二行政审级。

  第十四章 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70条 二审程序
??INDECOPI 的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法院知识产权庭收到案件上诉请求后,应将其转交给另一方并要求其在15日内提交答辩。

  第71条 证据和口头报告
??除文件之外的其它证据一律拒收。但任何一方都可以请求口头陈述,并将被要求说明是否提出了事实或法律问题。法庭对允准或拒绝请求有自由裁量权。如果当事人被传唤参加口审,应在该相关各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补充条款
??一、现行知识产权的独立性
??本专门保护制度独立于第822号和第823号法令以及008-96-ITINCI最高法令中的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的第345号决议和安第斯共同体委员会第486号决议。
??二、将提交许可合同作为获得专利的条件
??对在集体知识的基础上产生或开发的产品或方法申请专利,申请人必须提交许可合同的副本作为授予相关权利的前提条件
??除非该相关的集体知识已进入公共领域。未遵守本义务的将视情况成为相关专利被拒绝授权或被无效的理由。
  
  过渡条款
??单独条款—原住民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的构成
??原住民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指定由安第斯、亚马逊和非洲裔秘鲁人全国委员会负责,并应与原住民代表机构协商。
  
  最终条款
??单独条款—原住民发展基金的规则
??本法生效90日之内,原住民代表机构应向本法第39条中提到的原住民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提交规则草案供批准。所述规则将明确原住民发展基金的组织和运作,并确定其基金资源中可用于支出的管理中可能发生费用的最高数额或百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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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06-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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