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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期混淆与近似商标的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4 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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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标近似的审查中,我们应当坚持整体比对与显著部分比对相结合的原则,既要进行各个组成部分的考察,也要重视整体外观的衡量,特别是要根据普通消费者的认读能力、购买习惯,施以一般的注意力,来确定是否存在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商标的显著部分,也就是在商标各个构成要素中起主要识别作用的部分。在文字(或字母、数字)与图形组合而成的商标中,究竟何为显著部分,并不能简单地下结论。一般来说,文字具有易于呼叫、传诵、记忆等特点,通常成为组合商标中的显著部分。图形则不同,那些表现具体、常见事物的图形,可以被人们冠以相应的名称加以认读,如熊猫、鳄鱼、苹果之类;而一些未表现具体事物的抽象图形,人们则难以命名,这样就会在描述、传播的过程中发生困难。此外,图形往往具有一定的装饰性,因而在商标中起着美化外观、衬托文字的辅助作用。但这并不是绝对的,在有些情况下,如果组合商标的图形经过了具有较强独创性的设计,能够给消费者留下比较深刻的印象,并且(或者)图形在商标中居于相对突出的位置(上方或中心),文字则居于次要位置(下方或边缘),那么,图形就成为商标的显著部分。另外,文字与图形也可以同时构成商标的显著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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