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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的虚假宣传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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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5 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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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香港8分钟国际洗涤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8分钟公司)的前身系1994年10月18日由陈相贵在香港注册的香港三分钟国际洗涤集团有限公司,1996年5月16日变更为现名。陈相贵与中化四平联合化工总厂(以下简称联化总厂)自1992年12月~1994年12月间的合作系陈相贵委托联化总厂加工8分钟洗衣粉,1995年1月18日陈相贵与联化总厂签订《关于合作生产销售不担心牌和8分钟牌洗衣粉的协议书》,约定:自1995年1月18日起至1995年12月31日止,8分钟洗衣粉商标归联化总厂一家使用,陈相贵不得转让其他任何厂家使用等。1995年9月21日,陈相贵为法定代表人的肇东市现代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在洗衣粉上使用的“巴芬钟”文字与“8”字图形组合的商标。1996年3月14日,联化总厂在国家商标局注册了在洗衣粉上使用的“四联118”文字与图形组合的商标。自1997年7月起联化总厂再未生产8分钟洗衣粉。

8分钟加酶洗衣粉第二代由8分钟公司委托黑龙江省合成洗涤剂厂(以下简称合洗分厂)生产,由陈相贵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大庆市肇源县创亿公司(以下简称创亿公司)并未生产。王玉平在租赁合洗分厂后和四平市鑫平洗涤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平公司)成立后均以联化总厂的名义继续生产118高级加酶洗衣粉第二代。8分钟洗衣粉自1992年以来,销量不断上升,在我国东北地区的消费者中知名度较高。1997年10月5日和7日,王玉平分别在四平电视台和吉林电视台播发一则内容基本相同的声明,内容为:“国家大型一级企业中化四平联合化工总厂合洗分厂郑重声明:我厂已停止对原8分钟洗衣粉的生产,如出现任何问题,我厂概不负责。为答谢消费者的厚爱,在建厂四十周年之际,即将向社会隆重推出以118为龙头的天池、含笑牌等系列洗衣粉,并将在11月份举办大型赠送活动。”声明底稿上盖有联化总厂及其合洗分厂的公章,有“董事长王玉平”字样的签名。同年10~11月,王玉平先后派人在四平市、哈尔滨市散发题为《中化四平联合化工总厂合洗分厂致全市广大消费者》的广告宣传单,载明:“敬告广大用户,我厂已停止对原8分钟洗衣粉的生产,如出现任何问题,我厂概不负责……”1998年10月14日,以王玉平为董事长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鑫平公司成立。同年11月,鑫平公司以其与合洗分厂的名义在辽宁省各地区和河北霸州等地散发广告宣传单,内容为:“……我公司已停止对8分钟洗衣粉的生产,如出现任何问题,我公司不予负责……”自1998年10月起,8分钟洗衣粉在东北地区和河北霸州等地的销售数量明显下降。

8分钟公司的8分钟加酶洗衣粉第二代与联化总厂、鑫平公司的118高级加酶洗衣粉第二代的内包装袋和外包装箱的形状、规格、材质等均相同,双方在各自内外包装上均采用新设计的装潢,与各自原使用包装上的装潢不同。

创亿公司、8分钟公司于1998年11月4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联化总厂及其合洗分厂,一审法院判决后,8分钟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联化总厂、鑫平公司是否有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2?其广告宣传是否构成虚假宣传行为?

【法院判决】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吉经初字第83号):

驳回创亿公司、8分钟公司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1?撤销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吉经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主文;

2?联化总厂、鑫平公司立即停止其在广告宣传中对8分钟公司所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联化总厂、鑫平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在吉林电视台、四平电视台原播发声明的频道和时段共同播发一则致歉声明,为8分钟公司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声明内容须经本院核准。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法院在前述电视台以前述方式公布本判决主要内容,有关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

4?联化总厂、鑫平公司各向8分钟公司赔偿调查费用损失5 000元,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直接给付;

5?驳回8分钟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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