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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商标行为的分类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1-07-28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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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类型都是不一样的,同时也是有很多的分类,但是大家很多人都是不了解的,如果有涉及到商标这块的事情,其实大家还是可以好好的了解一下的,所以从商标行为的分类?下面法律快车小编给大家介绍一个相关的知识点。

  一、从商标行为的分类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注册商标到期怎么办

  商标专用权与其他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它的实际保护期是无限长的。在适用注册原则的国家,一般都允许商标专用权人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续展而延长其商标权的保护期,而且对续展的次数不加限制,意味着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延长。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注册商标续展时,注册商标所有人应当向国家商标局提交续展申请,填写《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缴纳申请费(续展一个类别450元),商标局核准商标注册续展后,发给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对于明显违反现行商标法律或有关规定的不予核准,驳回申请。

  商标续展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续展注册申请不服的,应在收到驳回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

  三、商标被侵犯后怎样救济

  1、行政救济方式

  行政救济是指工商、海关等部门依据有关商标的法律法规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理,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海关是我国两个主要的行政执法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对于认定构成侵权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根据该规定,当事人在不愿协商或协商后达不成协议,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是否存在商标侵权行为。

  (2)海关对商标权的保护

  我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海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与进出境货物有关并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专用权、著作权和专利权。”在实践中,为得到海关更好的保护,商标权利人应向海关总署进行海关备案。备案可以预先进行,也可以在申请保护的时同时进行。

  2、司法救济

  司法救济,是指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案件利用司法手段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禁止令,是指法院在判决前为了制止事态的扩大、发生不可挽回的损失或防止有关证据灭失而临时采取的行动,包括扣押、封存、冻结等措施。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关于从商标行为的分类的相关介绍,商标行为的分类还是比较多的,可以根据相应的情况进行分类,在商标的使用中,还是有其他的规定也是需要好好了解一下的,所以如果不是很清楚的话,其实都是可以去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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