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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有效期计算方法的通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6 0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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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 四十三 条的规定,“本法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以前已经注册的商标继续有效。”

  2.《商标法》施行前所注册的商标(不包括外国注册商标),其有效期自《商标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3.《商标法》施行后所注册的商标,按核定的有效期计算。

  4.外国在中国所注册的商标,不分《商标法》施行前和后,一律按原注册商标核定的有效期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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