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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商标中文字字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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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0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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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发布文号: 商标案(2000)96号

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2000年1月10日《关于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使用事宜的请示》(陕工商标字[2000]1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896536号“维思通”、第353889号“吗丁啉”、第1206275号“妥泰”和第627498号“采乐”商标的注册情况及来函所附标识,我局认为,对“维思通”、“吗丁啉”、“妥泰”字样的使用,不属于《商标法》第 30 条第(一)项所述的行为,但对“采乐”字样的使用,属于上述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二○○○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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