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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可以销售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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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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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文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广告报》1986年1月24日一版刊登消息,说你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全市发出通告,规定不论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一律不准销售不带注册商标的商品。我们认为,这种作法违反了《商标法》规定的自愿注册商标的原则,也不符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济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农牧渔业部(85)工商70号文关于“凡依法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准许生产、销售、出口和参加优质产品的评比”的要求。请你局对此进行调查,如果属实,应当纠正。望将结果及时告诉我们。
  
附: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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