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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出口监视系统商标登录之收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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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6 1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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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贸服字第09301519100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经济部国际贸易局贸服字第09301519100号令订定发布全文2点;并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一、商标权人向经济部国际贸易局(以下简称「贸易局」)申请「商标出口监视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特别监视之登录时,应缴纳登录费。

二、本系统商标登录之收费原则如下:

(一)同一商标注册证之申请案件,视为一件。

(二)登录货品范围不得逾越商标注册证上列载之指定使用商品范围,并应转换成货品分类号列(CCCCode)十一位码。贸易局对商标注册证上列载指定使用商品项目转换成CCCCode有疑义时,得移请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表示意见。

(三)CCCCode前六码(即国际间通行之HS码)相同者归为一类,登录十个类别以内一律收费新台币五千元;若超过十个类别,该超过部分每类另加收费新台币一千元。

(四)登录后之数据修改,每件每次收费新台币两千元。若涉及增加货品类别,其与已登录之货品类别总和超过十类者,该超过部分每类另加收费新台币一千元。仅修改同意标示厂商名单者,不收取费用。

(五)商标权期间之延展,视同资料修改收费,每件每次收费新台币两千元。

(六)商标经登录并缴费后,被商标专责机关评定废止注册者,不可申请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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