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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市审结网络商标侵权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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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0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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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的商标侵权市民已很熟悉,但网络虚拟商标对大家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领域。昨日,河北省高级法院召开发布会,公布了11起影响较大的知识产权案件,其中就包括仙卡公司诉崔某侵犯其“泡泡”商标使用权一案,据悉,这是我国首例网络服务商标侵权案件。

遭遇侵权 要求确认驰名商标

  仙卡公司成立于2000年,“泡泡”为其在网站上使用的商标。该网站以娱乐互动、消息发布等形式为网友和广大客户提供服务,被网友们称作“泡泡俱乐部”。随后几年中,“泡泡俱乐部”的规模和影响不断扩大,注册用户超过400万人,日浏览量最高突破1.2亿次。

  2005年11月,仙卡公司就“泡泡”文字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但仙卡公司发现,省会出现了一家销售“泡泡”牌陶瓷茶杯、鼠标垫等产品的店铺。这家商店还在互联网上将“泡泡”作为其网页服务商标,并将其店铺命名为“泡泡精品店”。

  仙卡公司认为,该店铺经营者崔某未经许可,擅自将“泡泡”文字标记作为商标、网络店铺名称等使用,在实际商场和互联网上为公众提供销售信息,已经侵害了仙卡公司就“泡泡”文字驰名商标和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所享有的权利。

  今年初,仙卡公司向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泡泡”为驰名商标,并要求崔某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司法认定“泡泡”系驰名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泡泡”商标符合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在仙卡公司成立后,“泡泡”一直为该公司在互联网上从事商业活动,已经获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市场认知,是仙卡公司核心的标识;该网站访问量等法定条件已足以说明“泡泡”商标符合驰名商标构成条件。崔某的行为也已构成了侵权。

  最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泡泡”文字为互联网驰名商标,崔某应立即停止销售带有“泡泡”的产品,删除“淘宝网”上带有“泡泡”文字的相关内容,并赔偿仙卡公司3000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法官说案 此案社会意义深远

  据主审法官介绍,此案是我省乃至全国第一例网络服务商标侵权案,开创了司法认定互联网驰名商标的先河;此案的判决,也将在互联网领域对无形商标的使用起到规范作用。

  互联网作为当今世界最先进、快捷、便利的交流互动工具,有大量使用者和访问者。因此,互联网上的这种无形商标与现实生活中的有形商标有何不同、如何看待互联网中的商标价值、无形商标和有形商标应当从何处连接并加以区别等问题,都成了需要研究的新课题。[page]

省高院昨公布11起知识产权案件

  除“泡泡”案外,省高院在昨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还公布了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诉河北汇特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等10起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知识产权案件。

  据省高院副院长穆思山介绍,近年来,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呈现出逐年递增趋势,其中专利和著作权案件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一些技术含量较高的案件开始增多,诉讼标的额普遍增加,而且新类型、疑难案件也不断出现,向知识产权审判法官提出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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