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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售卖假冒金狮酱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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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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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北京王致和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发现刘先生超市所售标有“金狮”图形的“金狮利康酱油”属假冒产品,便告上法院索赔。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后判令刘先生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王致和公司经济损失2000元及合理支出500元。日前,刘先生联系法院,主动履行了给付金钱的义务。

  王致和公司诉称,该公司自1938年起使用“金狮”图形商标作为其酱油产品标识,2003年获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注册,有效期至2013年10月13日。经公司取证查明,被告刘先生的超市长期经营销售的标有“金狮”图形的“金狮利康酱油”非该公司生产,属假冒产品。公司认为刘先生的销售行为涉嫌侵犯其商标专用权,便诉至法院请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5万元、合理支出500元。

  丰台法院认定刘先生销售的带有“金狮”文字商标以及“狮头”图形商标的酱油,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刘先生未举证证明其销售的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其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因王致和公司未充分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及刘先生的侵权获利,赔偿数额由法院综合确定;王致和公司主张的合理支出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上述判决得到了原、被告的一致认可,被告刘先生更是主动赔偿王致和公司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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