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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销售冒牌发胶 被判3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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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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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日报讯(记者/陈作成通讯员/林武欢)日前,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刑的巫某,又被起诉要求其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巫某赔偿该商标权人5万元的民事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广州原野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称原野公司)于1994年11月9日经登记注册成立,自1996年至2006年期间,原野公司经依法受让和自行申请注册取得“原野”、“YUANYE”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8年,被告巫某得知原野公司生产的“原野”特硬定型发胶等化妆品很畅销,便产生了假冒原野公司产品并出售牟利的念头。同年10月5日,巫某提供事先准备的样品,到广州市委托他人仿冒生产上述产品的塑料瓶及配套商标标识、包装材料。同月,巫某又委托同村一村民生产仿冒产品的外包装箱,并再次到广州市购买生产特硬定型发胶等化妆品的原材料,连同委托生产的塑料瓶及配套商标标识、包装材料一并托运到普宁市军埠镇某村其家中。同年12月31日,普宁市公安局查处巫某的家庭工场,并查获仿冒“原野”特硬定型发胶成品等物品一批。巫某在接受公安机关讯问时承认了生产、销售假冒“原野”化妆品,并将部分假冒产品托运到广州市由其子巫某松销售的事实。此外,其子巫某松曾于2008年12月31日在广州市白云区被当地工商部门查获经营假冒的“原野”特硬定型发胶等化妆品,并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今年7月7日,普宁市人民法院认定巫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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