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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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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1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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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从市工商局获悉,本市近日出台的《天津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中指出,政府职能部门应积极引导、支持企业采取商标权投资入股、质押融资、转让、许可等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实现商标价值的转化、利用和提升。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数额最多不超过该商标评估价值的50%。

  据天津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与中国银行(4.04,0.05,1.25%)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近日共同制订了《天津市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实施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中指出,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是指为生产经营需要,企业或企业主以其拥有的商标专用权为质押,从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贷款,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偿还贷款本息的一种融资方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以下简称借款人)必须是质押商标的合法所有人。一件商标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借款人则为该注册商标的全体所有人。借款人必须以其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专用权一并作为质押。

  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的额度以质押商标评估价值为主要参考依据,贷款数额可由贷款人、借款人协商按商标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确定,最多不超过该商标评估价值的50%。质押贷款商标的价值可由借款人与贷款人协商评估,也可以由借款人委托银行认可的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评估。借款人与贷款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规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要求,双方签订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书面)合同。在商标专用权质押期间,商标专用权质押借款人未经贷款人同意(书面),不得自行处置被质押的商标专用权。此外,本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专用权作为质押的,贷款人应当优先予以办理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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