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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花香商标八年维权告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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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2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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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9)一中行初字第503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 (2008)第30068号 “关于第1763593号 ‘稻花香 DAOHUAXI-ANG’商标争议裁定书”。这意味着湖北稻花香酒业公司历经8年的商标维权告捷。

  早在1992年,湖北稻花香酒业公司即开始使用“稻花香”商标及名称,并于1998年注册了“稻花香”商标;2005年,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稻花香”品牌被全国广大消费者广泛认同,品牌价值和美誉度不断提升。2002年,浙江义乌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恶意注册了与湖北“稻花香”汉字部分文字相同、呼叫相同、含义相同的“稻花香”商标,不仅对湖北 “稻花香”商标构成了侵权,损害了商标持有公司的权益,也导致了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极大地误导了广大消费者。为此,湖北稻花香酒业公司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裁定申请,要求撤销浙江义乌某食品公司 “稻花香”商标注册。

  今年10月,湖北稻花香酒业公司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和商评委对于浙江稻花香商标认定的裁定书,要求商评委对该商标侵权案重新作出裁定。至此,湖北稻花香酒业公司商标维权终于尘埃落定。

  湖北稻花香酒业公司商标维权的胜利,不仅有力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更使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对于打击恶意抢注知名商标的行为、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都具有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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