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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raub”与“Strabo”的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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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30 1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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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盟友今日对簿公堂。一方认为,对方在合作终止后依然使用其“straub”商标以及中文“斯特劳勃”企业名称,并使用与其“straub”商标及其相似的标识“strabo”,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而另一方却认为,品牌培育是双方努力的结果,其中文标识应归其所有,合作结束不代表不能经销相关产品,只要提供正规进货渠道,则不构成侵权。

因认为对方在合作终止后依然使用其享有权利的商标、标识及企业字号,侵犯了其商标权,构成不正当竞争,(瑞士)斯特劳勃管道接头有限公司(下称瑞士斯特劳勃)将苏州工业园斯特劳勃管接头有限公司(下称苏州斯特劳勃)以及网络宣传平台北京慧聪建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慧聪建设)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媒体上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并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盟友翻脸上公堂

“没有瑞士斯特劳勃就没有现在的苏州斯特劳勃,苏州斯特劳勃是为经销瑞士斯特劳勃产品而设立,瑞士斯特劳勃对涉案商标及企业字号享有不可争议的所有权。”瑞士斯特劳勃诉讼代理律师金铮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介绍,瑞士斯特劳勃位于瑞士的旺斯镇,其创始人在公司成立伊始即以自己的名字在瑞士注册了德文“straub”商标,之后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通过国际注册局申请在中国加以保护。1992年11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在中国境内给予“straub”注册商标保护,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为第6、7、8、17类。

“由于瑞士斯特劳勃的产品信誉度高,其所在的街道也以该企业字号STRAUB(斯特劳勃)命名。”金铮表示,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STRAUB作为瑞士斯特劳勃的德文企业字号,其相关权利应该受到中国法律保护。

据悉,1996年,凌坚昌就与瑞士斯特劳勃进行合作,代理其相关产品在中国销售。1997年3月,凌坚昌成立苏州斯特劳勃,并与瑞士斯特劳勃签订协议由苏州斯特劳勃负责其产品的在华销售,协议约定允许其对外宣传时使用“SUZHOU STRAUB”作为企业字号。

然而,花五百日红,度过最初几年的蜜月期后,瑞士斯特劳勃与苏州斯特劳勃的合作走到了尽头。2005年9月20日,瑞士斯特劳勃委托律师向苏州斯特劳勃发函,提出终止合作,并要求其停止使用瑞士斯特劳勃的商标等。苏州斯特劳勃回函表示同意。

“在合作终止后,苏州斯特劳勃并没有遵守承诺。”金铮表示,瑞士斯特劳勃调查发现,苏州斯特劳勃在合作终止后依然使用“straub”商标并以中文“斯特劳勃”作为企业字号,客观上使相关消费者产生“斯特劳勃”是“straub”中文翻译的认识。而且,苏州斯特劳勃还使用了与德文“straub”相似的英文标识“strabo”,并混合使用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容易使消费者将苏州斯特劳勃与瑞士斯特劳勃混同或者认为两者有一定的关系,对瑞士斯特劳勃在中国的经营及产品信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此外,苏州斯特劳勃还以‘straub’为域名或域名主体部分,开设多个电子商铺销售同类产品,故意混淆双方产品,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电子商铺。”金铮表示,作为电子商铺的网络平台,慧聪建设未审查苏州斯特劳勃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并为其提供了宣传空间,是帮助苏州斯特劳勃进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商标、标识使用均合法?

庭审中,对于瑞土斯特劳勃的指控,苏州斯特劳勃并不认同。

“在苏州斯特劳勃开始经营之前,中国境内对斯特劳勃产品闻所末闻,根本不存在假借其商誉‘傍名牌’的前提条件。”苏州斯特劳勃法定代表人凌坚昌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苏州斯特劳勃是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程序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并非瑞士斯特劳勃在中国的分支或者下属,其与瑞士斯特劳勃之间不存在任何依附关系,双方只是合作关系。同时,中文“斯特劳勃”是苏州斯特劳勃最先使用的。此外,瑞士斯特劳勃由于经营不善几经易手,企业名称也随之有过改变,其自身知识产权归属并不明晰,因此,其诉求是没有道理的。

据凌坚昌介绍,苏州斯特劳勃拥有自己的注册商标,目前在商品上使用的商标是“捷芙特Jointand”。苏州斯特劳勃从未使用过瑞士斯特劳勃的注册商标“straub及图形”进行相关产品的制造。在合作终止后,双方曾在上海签订过补充协议,约定苏州斯特劳勃依然可以销售瑞士斯特劳勃的产品,只是在利润分配上对苏州斯特劳勃更加苛刻。此外,苏州斯特劳勃也与瑞士斯特劳勃的下一级代理商签订协议,继续从国外合法购入其产品,因此标有涉案商标的产品均为瑞士斯特劳勃制造,不存在恶意贴牌的情况。

对于苏州斯特劳勃通过电子商铺虚假宣传的指控,凌坚昌表示,苏州斯特劳勃有自己的官方网站,从未注册过电子商铺,对方不能仅凭相关商铺出售苏州斯特劳勃的产品就认定其为苏州斯特劳勃所有。

而慧聪建设法务部律师齐剑在庭审中表示,其提供的电子商铺是免费服务,在注册过程中通过程序自动生成,客户对自己发布的信息真实性负责。作为网络平台,慧聪建设没有帮助任何客户虚假宣传。

理清合作关系是关键

“‘斯特劳勃’系列产品在中国的发展可能是融合了涉案双方的努力,这为本案侵权责任的认定增加了很多不确定因素。”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顺德在接受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已注册的德文商标归属应无异议,关键是苏州斯特劳勃参与建设的中文“斯特劳勃”企业名称能否也认定为瑞士斯特劳勃所有。
李顺德表示,从诚实信用角度来说,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和标识,即使没有中文商标注册,但使用其音译或者与之近似的标识都有可能构成侵权。本案中,对于与外商合作所产生纠纷的责任认定,明确双方的合作关系的类型非常重要。就合作而言,可以是普通代理、独家代理,也可以是授权生产相关产品,还可能出现相互独立的公司进行一般性业务合作的关系。如果是一般业务合作,中文“斯特劳勃”还承载了其他产品,则不能简单认定为瑞士斯特劳勃所有。反之,如果苏州斯特劳勃成立之初只是经销对方产品,则构成了事实上的代理关系,合作终止后使用与原德文商标近似的一切标识均属侵权。本案中,双方并未在合作协议中规范相互关系,致使双方存在争议,而事实上的合作关系认定,则取决于法院对相关证据的采信。

对于慧聪建设是否侵权的问题,李顺德表示,如果其没有收取费用,就不会产生过多的审查义务,谈不上对虚假宣传的推波助澜。但如果经当事方异议仍不查实,不清除相关信息,则要对其后果承担责任。

此案未当庭宣判,本报将继续关注案件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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