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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得联合注册商标去不再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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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1 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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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创业的夫妻在离婚时对簿公堂,除了争钱财外,还对商标“联和”打起了长达4年的口水战。近日,这起首例离婚夫妻争夺“无形资产”案在禅城区法院一审判决。法院驳回了前妻王女士要求与前夫陆先生共同拥有“联和”商标的请求。不过,赢了官司的陆先生却表示,不打算再为已经过期的“联和”商标续期,现在,“谁要都可以去申请”。

本案开庭时,王女士的代理律师指出,王女士与陆先生共同经营了凉果厂,商标注册是王女士在凉果厂任职时一手操办的,根据《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联和”注册商标为她与陆先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无形资产,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指出,商标权属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双重属性。王女士并无证据证实其系“联和”商标的创造人,“联和”商标的人身权不属于王女士。由于商标并不属于王女士,因此王女士是否参与了“联和”商标的转让,并不影响该商标的转让是否成立、生效等情形。王女士也没有提供该商标转让合同,无从查明合同的内容,更无法认定存在《合同法》所规定的无效情形。

此外,王女士原来在南海市联和凉果厂工作,她知道“联和”商标的申请注册登记情况,王女士与陆先生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时已经知道该商标的存在,离婚时,陆先生已经按照协议的约定支付了75万给王女士,不存在隐瞒财产欺诈王女士的故意。

当事人说商标到期不再续

为了争夺“联和”商标,陆先生和王女士从2005年开始,已经打了4年的官司。现在官司虽然赢了,但陆先生昨日却表示,打算放弃王女士声称市值几百万的“联和”注册商标,“谁想要都可以去申请”。

陆先生称,近几年来,虽然公司的名字是叫“联和”,但是他们实际使用到“联和”商标并不多,目前公司已经注册另外的商标去经营。“联和”商标从1999年6月20日注册,于今年6月20日已经期满,宽限的注册商标为期半年,商标局多次打电话催他去续期,但是他已经打算放弃这个商标权。

案情回顾

1980年,禅城的王女士与陆先生结为夫妻。婚后第15年,陆先生开办了南海市联和凉果厂,并注册“联和”商标。

2001年4月,原凉果厂注销,转制为独资有限公司。之后,陆先生又独资创办了南海区联和食品有限公司。

在此期间,两人感情越来越差,2001年11月,两人协议离婚。从2005年开始,夫妻二人开始为争夺“联和”商标打起官司。今年7月,王女士就“联和”商标转让无效提起诉讼,将陆先生和联和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商标转让合同无效,确认商标属于两人共同所有,并索赔商标侵权赔偿费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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