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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智伦委员:完善驰名商标制度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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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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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中国,如果一个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百分之一百,广告满天飞。而在美国,即使可口可乐、麦当劳这样的人人皆知的品牌,却从来不会做驰名商标的广告。”

   为什么?原因很简单:因为我国目前驰名商标的产生、使用和管理比较混乱,驰名商标掺杂了太多的“金钱味”。

   这自问自答的人不是别人,而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智伦委员。在四川大学当过老师,在美国华盛顿大学做过客座教授,如今身为资深法官,这么多年,他的目光一刻也没有离开过知识产权领域。

   “要让驰名商标回归原来的本色,亟须完善驰名商标制度的有关法律。”陈智伦委员表示。

   “双轨制”致鱼龙混杂

   陈智伦委员介绍说,2001年以前,我国驰名商标的产生依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认定。2001年7月24日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被置入司法程序。

   2003年6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改变了行政认定的做法,将国家工商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置入行政执法的法律程序。

   “自此,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出现司法认定和行政执法认定的双轨制。”

   陈智伦委员说,由于两种认定制度并存,各地认定差异较大,标准难以统一,导致当事人制造假案,疯狂追求驰名商标的认定,驰名商标品质不齐,驰名商标的数量剧增。如沿海某个地级市,一个市的驰名商标就多达七十余件。这样的现状,必会产生驰名商标鱼龙混杂的现象。

   钻空子利用司法认驰

   “目前,追逐驰名商标已经陷入一种怪圈。”陈智伦委员解释说,一方面有些地方不切实际地评价驰名商标,政府超出其法律意义和实际情况滥奖、重奖驰名商标,误导企业丢弃实干苦干和艰苦奋斗的精神,追求驰名商标的虚名。另一方面,企业紧盯驰名商标背后的利润,把它当作是一种对产品和商标进行评优和评先的途径,滥用了驰名商标的法律意义,驰名广告满天飞。

   记者获悉,甚至有个别当事人制造假案,事先联系一些小企业使用自己的商标,然后以此为侵权理由,请求法院确认驰名商标。

   “在这些程序中,当事人的真实目的不是为了解决‘纠纷’,而是为了从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那里获得驰名商标认定,浪费审判资源和行政执法资源,损害国家司法权威和行政执法权威。”陈智伦委员很严肃地指出。

   废“双轨”导正当竞争

   “目前,驰名商标的管理基本上是空白,获得驰名商标认定的企业大打‘驰名商标’广告,明显违法延伸了驰名商标的司法含义和行政执法含义,滥用了驰名商标。”陈智伦委员建议,应该完善有关法律,剔除驰名商标背后的“铜臭”。

   ———修改商标法,增设“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专章,废除现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双轨制,规定统一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管理和保护,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

   ———修改广告法,不论法律程序中是否认定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一律禁止企业在商业广告、宣传和包装、装潢中宣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

   ———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企业在商业广告、宣传和包装装潢中宣示自己的商标为“驰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的行为规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取消给驰名商标发放奖金的制度,禁止任何政府部门、任何机关、任何单位给驰名商标发放奖金,引导企业艰苦奋斗、苦干实干、合法经营、正当经营,建立良好的企业经营导向。(法制日报)

 
 


  (编辑:上海商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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