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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差一横 赔偿2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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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0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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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Y-3”与“Y3”只是相差一小横,前者是阿迪达斯的高档运动品牌,后者名不见经传。阿迪达斯公司以后者涉嫌侵权为由,将后者告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Y-3”与“Y3”只是相差一小横,前者是阿迪达斯的高档运动品牌,后者名不见经传。阿迪达斯公司以后者涉嫌侵权为由,将后者告上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东莞中院支持了阿迪达斯公司的诉求,判定“Y3”品牌停止侵权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20万元。

  傍名牌只少一小横

  2002年12月16日,阿迪达斯公司对“Y -3”标识在第18类商品上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其效力延伸保护至中国,商标有效期至2012年12月16日。2003年8月开始,以“Y -3”为标识的运动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大陆、港台地区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见市场对“Y 3”的认可度很高,2006年8月21日,注册在台湾的京固国际通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固公司)通过中国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了“Y 3”商标,在第28类商品上使用,专用权有效期至2016年8月20日。据了解,其在东莞生产,而第28类产品商品并不包括箱包等。

  2008年,阿迪达斯公司发现了京固公司生产的“多功能背包”等产品,在显著位置均印有“Y 3”商标。阿迪达斯公司便诉至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京固公司扩大了Y 3商标的使用范围,将《区分表》中第28类商标用于第18类产品上,而且比原告“Y -3”商标只少了一横杆,构成与原告商标的混同,要求后者停止侵权并赔偿50万元。

  法院判定侵权成立

  法院经审理认为,背包和旅行袋属于第18类商品,不属于第28类“球及球拍专用包袋”,京固公司生产标有“Y3”商标的“多功能背包”扩大第28类商标的使用范围。对于两个商标过于接近,法院认为这容易让消费者产生双方生产者有某种特定联系的联想,造成混淆。

  最终,法院最后判定京固公司侵权成立,判定京固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阿迪达斯公司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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