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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未经“芳奈尔”授权许可 淘宝千余网店被指售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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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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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2010年12月1日下午,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召开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45份“淘宝售假店铺公证书”证据。

2010年12月1日下午,广州市芳奈服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召开媒体新闻发布会,公布了1045份“淘宝售假店铺公证书”证据。“芳奈儿”曾向淘宝提交提交举报,并投诉其商城卖家售卖芳奈尔“假货”。淘宝网回复商城卖家具备正规进货渠道证明不予处理,芳奈公司曾要求提供进货证明由总部验明真伪,遭淘宝网拒绝。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薛律师认为:“售假店铺构成直接侵权,淘宝网在本系列案中构成帮助侵权,售假店铺和淘宝网的行为应构成共同侵权。”

  淘宝公关部工作人员颜乔回应表示:“商家自己说是假货就是假货,这完全不可信,必须要有第三方的验证才可以”。──同理,淘宝给卖家挂个“消费者保障”和“正品保障”的标识招牌,此等敛钱认证的利益标识是否可信?是否也需要有第三方验证才可呢?其真实合法性究竟如何,恐怕只有淘宝网及其网店卖家真正清楚,消费者难有知情权,也就只好糊涂消费了。对于集裁判员与运动员于一身的淘宝收费利益认证作派,被指忽悠网购消费并不为过!

  假货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对于未经品牌权利人的同意或授权而销售其商标产品,依法应为侵权行为。网店如涉嫌售假,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既负有审查与监督监管之责,也享有屏蔽查处的权利与管理权限。这也事关淘宝网如何依法积极作为及其如何屏蔽查处假货的问题。

  有观点认为:“淘宝网有假货,那传统的市场就没有假货了吗?只要有市场就会有这些,只是传统市场上的假货不好查到而已,淘宝不是工商职能部门很难查这些的,只要淘宝卖家有正规的进货证据淘宝也没有权利关闭淘宝店铺,必经淘宝还要靠淘宝店铺来取得收益”,对此,笔者无法苟同。

  俗话说,君子取财取之有道。淘宝网对于其网络平台的假货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审查与监督监管责任。比如,关于淘宝网店是否售卖“芳奈尔”的假货问题,难查与否应并不是争议的主要问题,在“芳奈尔”提交假货投诉和必要的关联证据后,淘宝网是否积极审查并屏蔽查处,也事关淘宝网是否履行其审查监督的责任义务,以及面对网店涉嫌售假的投诉,是否积极作为的问题。

  如认为传统市场存在假货,淘宝网的假货就可以存续下去了,逻辑上实在不可理喻! 尽管有市场就会有假货,但并不意味着网络假货的存在就是合法的,相反售假是典型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积极查处!

  无论网上还是网下,目前争议的主要问题是查与不查及如何屏蔽查处的问题,这也是作为或不作为及如何积极作为的体现。

  如何认定网店卖家的进货是否正规的问题,作为淘宝卖家,尤其是商城卖家,销售他人商标产品,应当经由品牌商的授权同意方为合法销售,也即正规进货。品牌权利人之外的任何渠道商或代销商,如未经品牌商的授权同意,其销售他人品牌(商标)产品的行为,均属非法销售行径,也是侵权销售。

  淘宝网虽不是工商职能部门,但依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淘宝网应当积极履行如下监督等网络商品交易管理的法定义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

  2010年6月25日上午,总理考察阿里巴巴公司时,曾寄语马云及阿里巴巴集团员工:“企业诚信是一个核心问题,发展电子商务一定要讲诚信”。淘宝网作为网购门户企业,应以实际行为积极履行诚信守法的社会责任。

  1045家淘宝网店遭“芳奈尔”投诉售假,浙江杭州工商及“打假办等监管执法部门也应及时介入调查,积极行使对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管职能,依法监管并查处淘宝网店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问题现象,以维护网络商品交易的良好秩序,并切实保护品牌权利人的商标等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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