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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商标权侵权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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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1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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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1997年7月14日,原审被告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李书通。

1997年7月14日,原审被告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设立,法定代表人为李书通。2000年9月25日,一家名为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公司由“吉吉设备株式会社”更名而来,李书通为该公司董事、董事长。此后,2001年1月1日,由中出隆代表的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与蒋富春代表的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于2001年1月19日更名为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即原审被告)签订了《技术合作、企业管理、商号使用协议书》,其中第5条约定:“甲方(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同意乙方(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使用日本国地方法务局批准的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及中文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商号,在以下范围内使用:(1)在华田摩托车及发动机产品及广告宣传资料上使用。(2)台州雅马哈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使用。(3)华田牌摩托车经销商及店面内装潢使用。”由于“YAMAHA”“雅马哈”“FUTURE”的商标权人为原审原告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2001年1月24日,原审原告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向日本金泽地方法院小松分院提起诉讼,认为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注册该商号并用于其业务,极有可能造成混淆和误认,对原告在中国及日本的营业利益造成损害。2001年9月12日,日本金泽地方法院小松分院因被告未出庭和提交答辩书等,判决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实际上,“YAMAHA”“雅马哈”“FUTURE”早已由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在中国依法注册,其中“YAMAHA”“雅马哈”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摩托车、汽车、自行车、陆地车辆用发动机、摩托车零配件、摩托车用油箱等多种交通运输工具及其配件上,“FUTURE”商标核定使用于第12类的摩托车及其零部件、船舶及其零部件、飞机及其零部件等商品上。1999年4月,“雅马哈”及“YAMAHA”注册商标还入选了国家工商总局编制的《全国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自2000年12月起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即在生产的摩托车车身、重要配件、外包装箱以及说明书等的显著位置单独以较大字体醒目地标注“华田摩托•日本YAMAHA株式会社”、“日本YAMAHA株式会社”、“FUTURE”等字样。上述摩托绝大多数由原审被告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2001年4月9日,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被转让给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至2001年7月23日,李书通任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销售,少部分由原审被告南京联润汽车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等销售,后者在发现侵权事实后将涉案摩托车退回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此外,2000年12月12日《摩托车商情》第95期上刊登署名“日本雅马哈株式会社、台州华田摩托车有限公司”的《郑重声明》,该声明直接针对原审原告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此前为了澄清消费者的错误认识,打击侵权行为曾经在报刊上作出过的《严正声明》,称原审原告的声明内容不实,并有可能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并于2001年1月2日《摩托车商情》第663期上刊登HT125T?5新迅风摩托车的广告中再次使用“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华田摩托”字样,摩托车减震器上标有“日本YAMAHA株式会社”字样,页下署名“台州雅马哈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其地址、联系电话、传真电话与2001年5月29日第702期上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完全相同。日本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诉上诉几被告生产销售在其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包装箱等上面使用“日本YAMAHA株式会社”、“FUTURE”字样侵犯了自己的商标权。

【争议焦点】

1?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雅马哈发动机株式会社商标专用权?

2?若构成侵权,应如何确定赔偿数额?

【法院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摩托车及其零部件、产品说明书、合格证、包装箱等上面使用“日本YAMAHA株式会社”、“FUTURE”字样。

2?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在《摩托车商情》上刊登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

3?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向原告赔偿损失人民币8300440.43元,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其中8227977.03元负连带赔偿责任,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对其中72463.4元负连带赔偿责任。

4?驳回原告对南京联润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审计费、财产保全费共计133779元,由浙江华田工业有限公司负担66000元,台州嘉吉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60000元,台州华田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7779元。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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