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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丸阳”赔“九阳”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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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4 1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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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九阳”诉“丸阳”商标侵权案(中山商报7月21日报道),近日作出一审判决

“九阳” 诉“丸阳”商标侵权案(中山商报 7月21日报道),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商标侵权事实成立,判处被告中山市欧国电器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 (含合理费用)。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称,“九阳”商标是其享有的注册商标,并于2006年被评为中国驰名商标,九阳豆浆机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达80%,牢牢占据了第一品牌位置,它指控被告中山市欧国电器有限公司在其生产的豆浆机、热水壶等产品的外包装、使用说明书、宣传资料上,均印上“Wanyoung丸阳”标识,其销售人员名片上亦印有同样标识。这种行为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销售产品与九阳公司有特定联系,属于攀附九阳公司的市场优势销售产品,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九阳公司请求法院判决欧国公司停止侵权并立即销毁侵权产品,同时赔偿损失50万元。

欧国公司辩称,无论从中文或拼音看,其商标均为“Wanyoung丸阳”,其中“丸”字一点点在拼音字母g上,这与九阳公司的商标根本不构成近似。

法院审理认为,“joyoung九阳”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注册商标,其商标所有人为九阳公司。 与被控侵权商标“Wanyoung丸阳”相比,两者均为“英文字母中文”组合,英文部分均包含“young”,中文部分第二个字均为“阳”,第一个字“九”和“丸”笔画相差不大,而且被控侵权商标的“丸”字上的“丶”相较于其他字体被明显弱化,仅为极细的一“丿”且还与字母“g”重合。对于普通中国消费者而言,中文相较于英文更容易辨识,并能引起更多注意力,因此中文部分应是被控侵权商标的主体。以普通消费者的眼光进行整体观察比对,“Wany-oung丸阳”和“joyoung九阳”构成近似,在不加以特别注意的情况下,极易导致消费者忽略二者之间差别,产生混淆产品来源的可能。

欧国公司作为一家豆浆机生产企业,应当知道九阳公司注册商标的知名度,但它仍然使用这种相近似的标识,主观存在过错,故酌情确定欧国公司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含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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