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家乐福:告的就是“家乐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4 23:57
人浏览
核心提示:2009年,家乐福本想进驻阜阳,可一去调研,竟然发现当地有160余家“家乐福”直营店,遍及阜阳市区和各个乡镇,这是咋回事?今年2月,家乐福开始派人前去调查,他们集中2个月走访了阜阳50余家“
    2009年,家乐福本想进驻阜阳,可一去调研,竟然发现当地有160余家“家乐福”直营店,遍及阜阳市区和各个乡镇,这是咋回事?今年2月,家乐福开始派人前去调查,他们集中2个月走访了阜阳50余家“家乐福”直营店面,收集了4000多页书证,从而将这些超市的“头头”——“安徽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家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告上了法庭。

    阜阳有160多家“家乐福”

    8月18日上午,该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记者发现,主审法官面前摆满了高达50厘米的证据。

    原告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家乐福)在诉状中称,被告家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1日,最初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为“安徽阜阳家乐福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家乐福”商贸公司)。与此同时,家乐公司设立的三个分支机构,均冠以“家乐福”字号,分别为“安徽阜阳家乐福商贸有限公司西站分公司”(下称“家乐福”西站分公司)、“安徽阜阳家乐福商贸有限公司华润分公司”(下称“家乐福”华润分公司)、“安徽阜阳家乐福商贸有限公司一中分公司”。

    2009年8月17日,“家乐福”商贸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家乐公司,继续保留并使用与原告家乐福商标相近似的“家乐”文字。

    之后,其分支机构之一“家乐福”西站分公司,亦更名为“安徽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火车站分公司”,而其另一分支机构,即本案被告二,仍旧保留并沿用原企业名称“家乐福”华润分公司。

    长期以来,被告一家乐公司以及其下属超市,在店名、招牌、店面、门牌、促销条幅、价签、销售票据及购物袋等诸多场合,大量使用与原告家乐福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截至2009年底,经被告一授权而非法使用“家乐福”商标的超市店铺,已达160余家,经营总面积超过20000多平方米。

    家乐福向被告索赔600万

    此外,被告一还以加盟形式,大范围授权包括被告三“阜阳家乐福超市阜临路店”在内的诸多其它企业使用“家乐福”商标。

    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加盟超市,成立于2009年9月2日,被告三同样将原告商标“家乐福”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原告认为,三被告将“家乐福”及与“家乐福”相近的“家乐”,登记为企业名称并用于商业经营和企业宣传,且三被告所属行业,又与原告注册商标“家乐福”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故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商标权,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三被告的行为混淆误导消费者,亦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一依法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600万元。

    被告否认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对于原告的诉求,三被告认为,使用“家乐”作为企业中的字号,并不构成对家乐福注册商标的侵权,是正当使用。因为企业名称是依法经当地的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并且经营范围与家乐福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没有任何交叉,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同时,也不构成对家乐福的不正当竞争。

    而对于原告提出的600万元的赔偿,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即使被告方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承担的也只是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但事实上,在本案起诉之前,被告人已经主动规范了自己的名称。”

    在庭审结束时,记者注意到一个有趣现象:可能由于证据太多,材料太厚,原告竟然是搬来了行李箱来装证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记者 张玉学)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