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注册商标只用一个“日”字是否侵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05 17:45
人浏览


如今人们对知识产权问题愈加重视,尤其是涉及到自身利益时,更是不能马虎。一幅书法中的一个字被用于商标使用中究竟能不能构成侵犯书写者的知识产权?

吴志俭现年70岁,东莞石龙人,深圳著名书画艺术家。他起诉称,2001年6月,深圳卷烟厂(深圳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前身)一副厂长拜访他,称深圳卷烟厂将其生产的香烟品牌暂定为“好日子”,请吴志俭题字。吴志俭分别以竖式和横式写下了两幅“好日子”的书法作品,均有题写创作时间和名字,并加盖印章。后经协商,吴志俭同意以其书法作品参加卷烟厂举行的商标评选活动,卷烟厂支付了9800元的稿酬。这期间,双方还签订了一份《深圳卷烟厂技术中心卷烟商标名称书写设计参与竞投委托书》。

之后,深圳卷烟厂以“好日子”单独作为商标或与其他文字、字母、图形共同组成商标申请注册,如今的“好日子”品牌在深圳已是家喻户晓。

但是,“好日子”商标中的三个字并不全是来自于吴志俭作品,仅其中一个“日”字是出自吴志俭。吴志俭称,随着“好日子”品牌知名度提高,社会上对该商标使用书法作品的原作者存在诸多质疑,不断有人向自己求证,给自己声誉造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吴志俭认为自己受委托创作“好日子”书法,但未明确约定著作权属于烟草公司,烟草公司可以在约定范围内使用作品,但不能侵犯作者的著作人身权,现在烟草公司将仅有三个字的书法作品的替换掉两个字,构成了对作品实质上的修改及歪曲篡改。

去年,吴志俭一纸诉状递到宝安法院,请求认定烟草公司侵犯其“好日子”书法作品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成立,并要求判令烟草公司在相关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烟草公司否认侵权

此案一审时,烟草公司也确认,确实只用了吴志俭书法作品中的一个“日”字。烟草公司认为,根据双方约定,吴志俭作品参加评选,若其中任何字体被采用,当时的卷烟厂要支付书写设计费,而卷烟厂则拥有吴志俭书写设计任一字体的所有权、使用权。据此,本案中吴志俭书法作品的著作权归卷烟厂所有。

烟草公司同时认为,其不存在侵犯著作人身权的情形,商标中只有一个“日”字取自吴志俭作品,吴志俭对此早已知情也未有异议,按商业惯例,书法作品用于商标是不署作者姓名的,这种使用符合双方合同目的,不存在侵犯对方的署名权。再者,也没有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按约定,卷烟厂拥有吴志俭作品三个字中任一字体的所有权、使用权,因此也可以单独的或整体使用其书法作品中“好”、“日”、“子”三个字,不存在侵权,也没有给吴志俭的声誉和人格带来损害。

一审认为不构成侵权

针对烟草公司行为是否侵犯吴志俭著作人身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问题,宝安法院一审认为,按惯例,商标使用一般不署作者姓名,因此烟草公司没有侵犯吴志俭署名权。烟草公司从“好日子”中选取一字使用,也不构成对作品修改权的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从双方合同看,双方约定“若乙方(吴志俭)书写设计的任何字体被甲方(烟草公司)采用……甲方拥有乙方书写设计任一字体的所有权、使用权”,这里的“任何字体”、“任一字体”应理解为“好日子”三个字中的任一个字。因此,按照约定吴志俭已许可烟草公司使用三个字中的任何字,烟草公司行为未侵权。

据此,法院一审驳回吴志俭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吴志俭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未当庭达成调解

昨天二审开庭时,吴志俭亲自出庭。他上诉称,烟草公司并未取得其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他并未与当时的卷烟厂签订关于卷烟厂享有“好日子”书法作品著作权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他仅是与卷烟厂存在书法作品委托人创作关系,不存在著作权转让关系,卷烟厂仅取得了书法作品原件的所有权,但该书法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创作人。同时,在竞投委托书中关于卷烟厂拥有他书写设计任一字体的所有权、使用权的条款,应理解为他将横、竖两幅书法作品原件的所有权转让给卷烟厂,并不意味着卷烟厂可以将三个字单独使用。

法庭咨询了双方调解意见,吴志俭表示,可以回去考虑一下提出调解方案;烟草公司代理人表示,如果有方案将转达给公司。

目前此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声明:该内容系作者根据法律法规、政府官网以及互联网相关内容整合,如有侵权或者错误内容请【联系】平台删除。
查看更多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