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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在先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0 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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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引自法制网

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发生"顶牛",这类民事案件究竟是不是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在我国法律条文中一直没有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填补了这块法律空白。该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原告以他人使用在核定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情形,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机关申请解决。但原告以他人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被诉企业名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形,该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承担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一共4条,将于今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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