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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采乐不服更名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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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3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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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洗发水产品与美国强生公司“采乐”药品同名,广州工商部门作出更名决定——

因为广州采乐化妆品有限公司(下简称为“广州采乐公司”)所生产的“酮康采乐”洗发水与美国强生公司(下称为强生公司)生产的药品“采乐”酮康唑洗剂相同,应强生公司请求,广州工商部门作出责令广州采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的行政处理决定。对此,已经使用“采乐”企业名称长达8年之久的广州采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强生公司要求工商查处广州采乐

2009年9月,美国强生公司及其子公司西安强生制药有限公司向广州市越秀区工商局提交《申请书》,指广州采乐公司未经请求人任何委托、授权或许可,擅自使用强生公司的驰名商标“采乐”作为公司字号,并擅自委托他人加工、销售、网上销售与请求人“采乐”商标极为相似的产品,严重侵犯请求人的注册商标权益,构成商标侵权。请求该局予以查处,变更广州采乐企业名称。

2010年3月,越秀工商分局作出《责令变更企业名称通知书》,该局认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北京有关法院相关裁定和判决,强生公司核定适用于第5类“人用局部抗菌剂”商品上的“采乐”商标为驰名商标。广州采乐公司在法律上与强生公司无任何从属关系或者投资关系,所从事行业有特定关联,其产品为日常洗涤用品,而“采乐”酮康唑洗剂为医用洗剂,二者均为洗涤用品。因此,广州采乐公司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构成商标侵权。

于是,该局作出处理决定:责令广州采乐公司办理名称变更,在变更的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采乐”或者近似字样。

广州市工商局维持更名决定

对于越秀工商分局作出的处理决定,广州采乐公司不服,向广州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该公司指出,2009年10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了北京有关法院和国家工商总局商评委作出关于强生公司“采乐”商标为驰名商标的相关判决和裁定。越秀工商分局依据“采乐”商标为驰名商标这一不存在的事情,对该商标作为跨类别保护,责令广州采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是错误决定。

2010年9月,广州市工商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局认为,强生公司于1993年1月、2001年10月分别取得“采樂”、“采乐”注册商标,使用在第5类商品上。1994年起,西安杨森公司将“采乐”酮康唑洗剂推向市场,经过多年持续不断的宣传和使用,“采乐”商标已经成为相关公众识别该公司和其生产的酮康唑洗剂的重要标志。广州采乐公司利用其“采乐”企业字号,宣传其经营的“酮康采乐”系列洗发产品适用于顽固性头屑头痒,足以造成相关公众对两者造成混淆。因此,尽管“采乐”商标不是驰名商标,越秀工商分局作出的责令广州采乐变更企业名称决定仍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于是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决定。

广州采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广州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广州采乐公司不服,当即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该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

该公司诉称,自己完整的企业名称是“广州采乐化妆品有限公司”,而强生公司授权使用“采乐”商标的企业是“西安杨森制药有限公司”,一是化妆品,一是制药,二者为不同市场主体,经营范围和产品完全不同。同时,强生公司“采乐”酮康唑洗剂宣传表明其只在“医院、药店有售”,而自己公司的“采乐”洗发水作为化妆品类别产品,主要通过超市、百货商场等化妆品区域销售,二者销售渠道不同,消费群体不可能重合,不会造成公众误解。

该公司还诉称,“采乐”文字组合并非强生公司独创,早在1987年就有国内企业在其他类别商品时注册“采乐”商标。广州采乐公司成立于2002年7月,至今已达8年之久,其产品“酮康采乐”系列洗发水已经拥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和较大的消费群体。广州市工商局已经明确知道“采乐”商标不是驰名商标的情况下,仍然跨类别排斥广州采乐公司在化妆品市场使用“采乐”文字组合作为企业名称。其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撤销。

专家认为撤销前提是构成侵权

就广州采乐公司诉广州市工商局行政诉讼一案,中国知识产权报记者采访了国内知识产权界的有关专家。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认为,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是两种不同的权利,都应该受到法律保护,不可轻易维护一个否定另外一个,如要依据涉案注册商标的权利撤销他人的企业字号,前提条件是被控企业有将企业字号突出或不规范使用,构成对涉案注册商标的侵权。李顺德同时表示,企业字号在长期的使用过程中,在消费者和客户中积累了一定的商誉,同样是企业的重要商业财富。如果被控企业不规范使用企业名称,造成消费者混淆,首先应该责令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如果该企业不停止突出使用行为,才可能考虑撤销其企业字号,不然不仅有失公允,也会给经济社会造成损失。

华南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教授杨雄文博士则表示,从本案来看,广州采乐公司在其产品中使用并标明“酮康”,首先是因为酮康唑是一种具有抑菌和杀菌活性功能的化合物。如果在洗发水中添加药用成分没有违反国家化妆品管理规定,其做法并无不妥,因为强生公司主张权利的是“采乐”注册商标,并非其药品发明专利,不能排斥他人将酮康唑使用在产品中并加以宣传。

据了解,广州1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目前已经受理该案,并驳回了强生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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