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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商标原创之争:一个是火锅一个是汤料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3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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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起小肥羊火锅,在很多城市都能见到它的分店;可说起华程科贸公司,知道的人就不多了。但就是这家华程科贸公司却说“小肥羊”这个名称是自己的,双方为此还打起了官司……
  两只“小肥羊”
在内蒙古大草原,经常能够看到憨态可掬的小羊,当地的牧民叫它们“小肥羊”。知名的小肥羊餐饮公司就是从内蒙古包头市起家的,其主营业务是火锅,招牌菜是“小肥羊”肉片,现在已经遍布全国,拥有700家分店。
  然而,2002年3月,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董事长张钢在国家商标局的公告上看到,竟然有一家公司在2001年1月就已经申请了“小肥羊”文字商标。原来小肥羊餐饮公司只注册拥有小肥羊卡通形象的图形商标,小肥羊文字商标却被别人抢了先。
  申请“小肥羊”商标的华程科贸公司远在和包头相距200公里的呼和浩特,策划“小肥羊”文字商标注册的公司总经理刘华表示,自己没有抢注的嫌疑,他们是内蒙古第一家做火锅汤料的企业,主营业务是生产、销售名为“小肥羊”的火锅汤料。
   商标争夺忙
事实上,张钢早在2001年就已经知道华程科贸公司的存在,其生产的“小肥羊”火锅汤料,不仅产品包装上“小肥羊”3个字的字体和自己的写法相似而且食用方法介绍中还明确写着食用时无须沾小料,而这正是小肥羊火锅的特色吃法。当时他认为华程科贸公司没有足够的实力,不以为意。可是华程科贸公司日益壮大,产品迅速辐射到全国,进而申请了“小肥羊”文字商标,这样的状况出乎张钢的预料。
  张钢认为,“小肥羊”这个商标应该属小肥羊餐饮公司,早在1999年第一家店开业之初,公司就申请过注册商标。但是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小肥羊”这个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小肥羊餐饮公司的申请没有得到国家商标局的核准,于是,他们马上设计并注册了图形商标。
  2001年12月1日,《商标法》修改后正式实施,第十一条规定:商品的通用名称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就此,小肥羊餐饮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商标异议。在提出异议的同时,也正式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小肥羊”文字商标。
  随后,小肥羊餐饮公司的商标一公告,华程科贸公司也提出了异议,两家开始竞“小肥羊”的文字商标。
   对簿上公堂
时间进入了2003年,双方的商标异议都没有结果。这时小肥羊餐饮公司在其一个加盟店的广告中声称,“小肥羊”的名称是自己一家独有,并指出市场上出现了大量假冒的小肥羊火锅料。华程科贸公司认为登载这种广告的做法属于不正当竞争,以此为由将小肥羊餐饮公司告上法庭。最终法院认为:小肥羊餐饮公司登载的广告内容,并没有明确指向华程科贸公司,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赢了官司的小肥羊餐饮公司并没有就此止步,2003年6月,小肥羊餐饮公司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反过来又将华程科贸公司推上被告席。由于华程科贸公司是内蒙古企业,不能直接在北京起诉,于是销售小肥羊火锅汤料的华联商厦也被告上了法庭。小肥羊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华程科贸公司立刻停止在其生产的火锅汤料包装上使用“小肥羊”商品名称,并销毁现有包装,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在庭审中,小肥羊餐饮公司的一个重要理由是:华程科贸公司成立之初并不生产“小肥羊火锅汤料”,而是“蜀都川老板”,就名称是2001年小肥羊火锅名声大噪后才登记的。华程科贸公司则表示,2000年他们就开始策划将商品名称改为“小肥羊火锅汤料”,那时小肥羊餐饮公司并不知名。
  法院认为:华程科贸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小肥羊火锅汤料”早在2000年已经上市,对“小肥羊”这一商品标识享有在先权利的观点不予支持;同时,小肥羊餐饮公司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小肥羊”已经构成了知名餐饮服务的特有名称;华程科贸公司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特有名称权。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使用“小肥羊”产品名称和商品标识,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诉讼合理支出15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2004年3月15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做出了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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