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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支招)如何处理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22 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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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您好:

我是一名技术人员,2001年成立了自己的公司,并在国际互联网.com下注册了域名。2004年,我公司收到了美国一家知名企业的律师函,指责我公司的域名侵犯了该企业的商标权。经过比较,我发现我公司域名的主体部分有5个字母与该企业的商标相同,且了解到该企业的商标为驰名商标。请问,我注册的域名是否侵犯了该企业的商标权?

慧明公司 任亦明

任亦明同志您好:

你的这一纠纷反映了网络环境发展带来的一类新的法律问题,即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问题。由于中国的域名注册工作是由国家管理的,所以在“.cn”(中国)的域位上入网,发生冲突的情况并不多见。域名与商标权的冲突多发生在国际互联网络(“.com”、“.net”、“.imt”、“.org”)中工商企业的商标或商号的英文名、英译名、英文缩写名与域名之间。发生这种情况的原因在于除了中国、新加坡等少数国家外,大多数国家是由商业性民间机构负责这项工作的,并且对域名注册实行“先注册占先”的原则,一般并不负责去查询或检索注册人是否系相应文字商标或商号的合法所有人,所以发生冲突在所难免。

是不是发生冲突就一定构成侵权呢?由于各国普遍承认域名与商标的作用及获得途径完全不同,所以至今尚没有任何国家在商标法或商号法中明文规定:拿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商号去注册域名,本身会构成侵权, 只有“恶意在先注册”的情况才构成侵权。2001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涉及训—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四条规定,注册使用的域名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且无正当的注册、使用理由,并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的,应认定为恶意注册、使用域名。具体而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或者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参见该解释第五条)等情形均视为恶意。除非能够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方能免责。

你公司若能证明并无恶意,可与对方协商解决;若你公司以商业为目的,又不能证明不具有恶意的,应视为侵权,并应立即停止使用该域名。

哈斯律师

编辑日期:2005-7-6

来源: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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