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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使用,不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对企业商标专用权效力的影响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9 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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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对商标煞费苦心的精心设计,经过"漫长"的商标申请、审查程序,企业终于获得了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那么,应如何使这种权利的法律效力得以稳定、长久的保持下去呢?一些企业认为只要在商标一次有效期届满之前,及时办理相关的商标续展手续就可以达到永久维持商标专用权效力的目的,这确实是企业在商标管理中应当特别注意的问题。但从法律角度讲,这种看法是不全面的,它只涉及了维持商标专用权效力的一个方面。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在注册商标一次有效期届满之前,企业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就已经开始对商标专用权的效力产生直接的影响:合法有效地使用注册商标,可以使企业商标的有效期延续到一次注册期届满,进而通过依法办理续展手续使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延长;"不使用"或"不依法使用"注册商标,则可以导致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提前终止。所以,企业在获得商标专用权以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行为,也是影响企业商标专用权效力能否稳定、长久维持的重要因素,是企业在注册商标使用管理过程中不容忽视的一个问题。

那么,实践中常见的"不使用"和"不依法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呢?根据我国立法和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归纳为以下几种:

一、在商标注册以后,企业连续3年不使用该商标

企业不使用注册商标的行为,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

1、自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连续3年,没有使用注册商标的;

2、商标核准注册之后,企业有使用注册商标的事实,但因某种原因导致使用中断,自中断时起连续3年没有任何使用事实的。

对大多数企业而言,注册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使用。通过使用注册商标使自己向社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从而逐步地建立起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信誉。但实践中也有一些企业,在大量的注册商标以后并不是为了生产经营的目的而使用,而是将商标囤积,使一些商标长期处于搁置不用的状态。有些企业注册以后,因各种原因忽视对商标的使用管理,造成商标的闲置。从商标本身的功能和整个社会利益角度考虑,如果任由这种状态长期存在下去,一方面影响商标本身的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也会造成注册人对商标资源的无谓占用,从而影响其他企业的正常注册和使用。所以,各国法律都贯彻这样一个立法精神: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不使用将直接影响商标专用权的效力。我国商标法也同样对此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注册商标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以后,即要求申请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商标的使用证明或者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如因战争、贸易限制导致商标的不使用等),如果注册人不能在指定的期限(即自接到商标局受理撤销申请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提供使用证明或提供的证明无效的,商标局即撤销该注册商标,从而导致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提前终止。

值得企业注意的是,与我们通常所理解的商标使用的事实(即将商标直接使用在投放于市场的商品上)不同,我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事实的认定,所掌握的标准是比较宽泛的,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商标注册之后,只要存在下列几种行为之一的,都可以构成商标的使用:

1、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

2、将商标用于商品的交易文书上;

3、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或其它业务活动中(如企业业务的谈判、企业业务文件等)。

由于上述的行为从不同的角度体现了商标注册入使用商标的意愿,所以、祛律上都认定为构成商标的使用事实。因此,企业的商标在注册以后应当注意及时选择相应的方式使用,以避免注册商标连续3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情况出现。

二、商标注册之后。有使用的事实.但因商标的使用不合法而影响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情况

企业在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以下几种不合法的行为: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

在注册商标的使用中,有些企业以迎合市场需求为借口,随意地对商标的文字、图形、颜色等进行更改。从企业本身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对企业形象的确立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为只有保持商标的稳定性,才有利于企业的广告宣传和企业形象以及企业信誉的建立。另外,从法律角度讲,因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组合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所以,商标主管机关有权对违法企业进行制裁:限期要求其改正(该期限由商标注册人所在地的工商管理机关具体确定),在规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的,商标局有权撤销其注册商标,从而导致企业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提前终止。

2、自行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

与第一种情况不同,企业的名称、地址等发生变化,是企业经营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一种客观情况。当这种变化出现时,企业应当到商标管理机关办理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变更手续如果不这样做,而是自行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一方面这种变更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另一方面也会导致注册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提前终止。另外,不依、祛办理变更手续,也不利于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向商标局交送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申请书和变更证明各1份,经商标局核准、公告产生变更的法律效力。如当企业发现自己的商标被侵权而主张法律保护时,有可能因为企业地址或注册人名义的自行变更而在案件的管辖、法律文件的送达、主体资格的确定等方面遇到麻烦。使企业本身的利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对企业而言,转让注册商标是每个注册人的一项权利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将自己的商标转让给谁、决定转让的具体价格等。但商标不同于其他民事权利,商标专用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核准授予的,法律对商标的主体资格有特殊的限制,所以尽管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是否转让、如何转让,但这种转让的最终效力必须经过商标主管机关的核准以后才能实现。所以企业转让自己的注册商标,除了要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协议以外,还必须依法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才能在法律上达到商标转让的目的。与其他的违法行为一样,企业擅自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管理机关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也同样产生注册商标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另外,在注册商标的使用中,企业还应当注意法律的这样一条规定,即要求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时,应当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注明"注册商标"的字样或法定的注册标记:"注"或"?"。向社会公开自己的权利状态。如果企业在实践中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注明"注册商标"的字样或标记,依据我国现在的法律,虽然不会像上述的行为那样导致商标专用权效力的提前终止。但在一定情况下会对企业自身的利益产生不利的影响。

笔者在实践中曾接受过这样的法律咨询:一个企业的商标已经注册,现在有人侵犯了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理应承担法律责任,但由于被侵权的企业没有在自己的商品上标明"注册商标"的字样和注册标记,对方便抓住这一点并作为不承担法律责任的依据。在这种情况下,是否仍可以要求对方承担责任,起诉后对自己是否有利?被侵权的企业拿不准,在向对方提出承担法律责任的要求时也显得底气不足。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对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法律依据是看被侵权人是否享有法律保护的商标专用权,只要有该权利的存在,他人未经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记的都构成侵权,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所以,没有标明注册商标标记,不会对侵权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产生影响,但与明确标明注册标记的侵权行为不同的是,由于该注册人在商标使用中有一定的过错,所以不标明注册标记的情况可以成为司法机关作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依据。显然,如果企业注意商标的规范使用,就不会产生这种不利的结果。

根据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商标注册之后,摆在企业面前的重要问题就是应加强对本企业注册商标使用的全面、规范管理。对此,每个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明确制定出具体有效的管理措施,以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和商标专用权的效力。

编辑日期:2001-5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作者:北方工业大学 王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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