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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9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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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日前对含有与我国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文字的商标的审查标准作出明确规定,有7种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包括“天安门”、“新华门”、“紫光阁”、“怀仁堂”、“人民大会堂”等,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缺乏显著特征的,例如过于简单的线条、普通几何图形;一个或者两个普通表现形式的字母,如“A”服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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