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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使用他人续展期内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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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1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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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颜梅生
白云公司系一家生产冷饮制品的公司,为其产品注册了“白云”商标。2006年4月9日,商标使用期限届满后的第10日,白云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并递交了续展申请。同年6月,白云公司发现市场上出现了大量由酷冰冰制品厂生产的使用“白云”注册商标的饮料产品。原来,酷冰冰制品厂是一个营业不久的厂家,该厂得知“白云”商标的使用期限届满,便想到了“借鸡生蛋”,用“白云”商标生产、销售自己的产品。白云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酷冰冰制品厂立即停止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许多人认为,白云公司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已经届满, 虽在六个月的宽展期内提出了续展申请,但在核准续展申请之前,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故酷冰冰制品厂的行为并不构成对白云公司的侵权。其实不然,尽管如此,白云公司仍有权以商标权人的身份请求法律保护:
续展期内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处于不确定状态,但并不等于原商标权人丧失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即毋容置疑,在此期间内,商标权人享有对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如他人非法使用,商标权人有权请求给予法律保护。实际上,对此后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也通过规定商标权人享有续展注册商标权利的形式给予了保护,即商标权人在法定的期间内履行法定的手续后,可以继续享有专用权。续展期包括: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前六个月,商标权人可以申请续展注册;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六个月,商标权人也有权办理续展手续。如续展申请被核准,注册商标便继续受法律保护;如果续展申请被驳回,商标权自有效期届满时消灭。也是说,续展期是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申请继续给予法律保护的期间,是否被核准还处于不确定状态。  
续展期内注册商标仍受法律保护。对续展期内注册商标的法律保护,我国采用两方式:一是申请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即如果商标权人在法律规定的续展期内申请续展的,则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二是溯及力原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注册商标的宽展期内,商标注册人提出续展申请且被核准的,商标专用权连续存在,他人在此期间内使用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未提出续展申请,或者提出续展申请但未被核准的,该商标专用权自有效期满后不受法律保护。”即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的宽展期内申请续展的,经核准注册后,商标专用权连续受到法律保护。归纳起来就是:一是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内申请续展的,无论是在有效期满前、宽展期内还是在宽展期满后被核准,该注册商标连续有效; 二是在有效期届满后至续展申请被最终驳回之间,他人侵害注册商标的,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保护处于宽展期的商标的,投诉人应当提供续展申请证明,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中止,待续展核准情况确定后再行处理”之规定,续展申请人有权请求对注册商标进行保护;三是在注册商标有效期或宽展期内的续展申请未获核准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即消灭。
酷冰冰制品厂的行为构成侵权。由于白云公司已经宽展期内提出了续展申请,酷冰冰制品厂使用“白云”注册商标的行为发生在白云公司提出续展申请之后,且事先没有征得白云公司许可,根据以上原理,应当认定酷冰冰制品厂侵权,白云公司的请求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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