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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使用禁用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8-29 2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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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我国对于商标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许多商标使用也越来越广泛,但是,对于商标使用的禁止性规定也许很多人就不清楚了,对此,商标法做出了规定。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商标使用禁用规定?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商标使用禁用规定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这项规定的宗旨在于维护国家的尊严、军队的军威、勋章的荣誉以及中央国家机关的形象。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这项规定的宗旨在于体现对外国政府、军队的尊重;但是对于上列各项也不是一律禁用,而是依照有关的国际协定,经外国政府同意的也可使用,此项内容是在商标法第二次修改时新增的。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这项规定的宗旨是为了维护这些组织的尊严,表现对其尊重,对于上列各项,原先规定一律不得使用,现在按照有关国际协定增加了除外的规定。

  4、与表明实际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这项规定体现了对一些特定标记的保护,并明确了使用的特定条件,此项规定是根据现实状况新增的。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这项规定表现了对这些国际团体的尊重。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这项规定体现了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的原则。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这项规定体现了使用商标标志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背离真实性,欺骗公众。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这项规定体现了遵循社会主义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坚持倡导优良社会风俗,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要求。

  二、不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的情形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

  2、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

  3、仅作为赠品使用;

  4、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

  5、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

  三、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以上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商标使用禁用规定的内容,由此可知,商标的禁用条款,就是确定不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或者说违背法律规定使用下列标志的,即不符合商标的基本标准,不得作为商标。如有其它疑问,欢迎向法律快车网站发布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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