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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名酒商标侵权犯罪有什么策略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15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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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心内容:在打击假、仿、冒名酒,保护酒类知名品牌的过程中,一个地区较早地认识到“打假”绝不是凭一个企业或一个部门之力能够解决的。“打假”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相互配合,主动出击。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详细策略。

  打击防范商标侵权犯罪的刑法应对策略,应做好以下工作:

  1.适当降低商标侵权犯罪入罪数额,定罪标准多元化。

  首先,商标侵权犯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给商标权利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又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其社会危害性远远大于一般的财产犯罪。但其入罪数额却远高于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标准,这在法理上是讲不通的,因此,可以参照盗诈骗抢等财产犯罪数额,适当降低商标侵权犯罪入罪数额标准。

  其次,过分以数额作为商标侵权犯罪量化标准是导致在打击此类犯罪过程中刑法规范适用率低的直接原因。因此,应当在金额标准之外,另行引进其他因素,使该罪定罪标准多元化。尽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也确立了一些其他的定罪标准,但还不够,尤其没有把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作为定罪标准之一值得商榷。虽然依据涉案金额大小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是各国的普遍作法,也相对容易操作,但由于商标权的无形性、易受侵害性和犯罪的复杂性,许多严重侵权行为在金额上达不到标准但危害后果却十分严重。

  培育一个成熟的销售市场至少需要3年以上时间,若因假冒产品毁掉市场信誉,很多年都难以恢复。因此,在该领域这种以金额定罪的方法并不科学。商标侵权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体现在侵权规模上,而判断侵权的规模除了要看侵权金额的大小,更重要的是制售侵权品的数量和范围。就权利人因此产生的损害而言,与制售数量是成正比的,而与非法经营额、违法所得、销售金额等大小并无直接对应关系。

  因此,对这类案件比较科学合理的方法之一就是把制售侵权品的数量以及权利人的损失大小来判断其情节的轻重从而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之一。[page]

  2.提高商标侵权犯罪法定刑,加大打击力度。

  我国商标侵权犯罪的法定刑还是1997年《刑法》设定的,对商标侵权的三个罪名设定了两个层次的法定刑:“情节严重”,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种法定刑的幅度已经不能适应打击商标侵权犯罪的形势需要。[page]

  首先,我国对商标侵权犯罪设定的法定刑同国外相比偏低。如美国1984年颁布的《假冒商标法》。如第2320条规定:“假冒商标个人应处以25万美元以下罚金,或处以5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如是非个人犯罪,应处以100万美元以下罚金”。

  1994年国会修改了《假冒商标法》,第2320条改为“任何人故意贩卖或试图贩卖商品或服务,并故意将一假冒商标用在这种商品或服务之上或与之相关的,如个人,处以20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处以10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如是非个人,则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罚金。根据本条已被判刑之人再犯本条之罪者,如是个人,则处以500万美元以下罚金或20年以下监禁,或两者并处,如不是个人,则处以1500万美元以下罚金。”可见,在上世纪80、 90年代的美国对商标侵权犯罪的处罚,无论自由刑还是罚金都远远高于我国刑法规定。

  其次,经济形势发生了很大变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们的商标意识加强了,商标的价值增加了,假冒商标犯罪的数量和严重程度都有极大的上升。面对这种严峻的形势,侵权案件多了,侵权的危害加大了。

  因此,“世易时移,变法宜宜。”刑法或司法解释不应再是简单规定商标侵权犯罪的具体表现形式,而应根据我国商标侵权犯罪情况,参考外国立法规定,对商标侵权的法定刑进行一定修改,提高刑罚幅度和罚金数额,以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

  3.完善行政、刑事证据转换规定,使规定更具有合理性、可操作性。

  对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的转换规定进行必要修改。当公安机关发现行政执法部门收集、制作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调查笔录存在“主体资格不合,程序违法或者行政程序与刑事程序对该证据收集、制作有不同规定”等情形时,就必须重新收集、制作,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形且证人不予否认的证人证言,可以直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这既肯定了行政执法部门的劳动成果,又避免了公安机关不必要的重复劳动,还可以促使证人、当事人在行政机关作证、陈述时考虑行为的法律后果,以便他们作出真实意思表示。

  4.设立新的资格刑,以适应对累犯、前科犯打击的需要。

  商标侵权犯罪的累犯、前科犯,由于他们有一定的制假技术、一定的销售渠道、一定的人脉资源等,其再犯能力较强。即使他们不主动再犯,也很可能为其他制假机构、人员聘请去被动再犯。如何遏制其再次商标侵权犯罪,剥夺其再犯资源,就成为刑法不得不考虑的问题。[page]

  可以设立新的资格刑,并将其与自由刑一道辅为侵犯商标权犯罪的刑罚种类。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法院可以禁止犯罪分子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但这只适用于管制执行期间.和缓刑考验期。相比之下,国外则将资格刑用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罚之中。其适用范围较广,包括禁止担任一定职务,禁止从事一定的职业,剥夺一定的权利等等。建议对知识产权犯罪,借鉴国外的实际经验,适用新的资格刑。

  具体适用上可根据罪犯的恶性程度,参照剥夺政治权利的年限,几年或几十年,或终身。如对侵犯名酒商标权的犯罪,禁止其多少年(或终身)从事与酒类有关活动职业等。这样其再犯的资源、能力被彻底剥夺,再犯的可能性就小了。

  5.完善罚金执行制度,摧毁犯罪人再犯的经济基础。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罚金刑的执行一般由法院执行,执行时可根据罪犯的财产状况和申请,决定一次缴纳还是分期缴纳罚金。但由于缺乏保障其执行的措施规定,罚金刑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判决的多,执行的少”现象。在国外,多数国家都有保障罚金的顺利缴纳措施规定。如美国法律规定:宣判罚金后,可以将罪犯关押至缴清全部罚金为止,如果关押的期间相当于或超过易科监禁的时间,则认为罚金已由监禁代替,应释放罪犯。因此,建议立法或司法解释对罚金的拖欠、拒付或无力缴纳时,作出一些变通的执行方法规定,可以考虑关押一定时间,促使罪犯早日缴纳罚金,或者由法院判决易科监禁,以及指令其参加不剥夺自由的劳动,以劳动收入偿还罚金。如果罪犯遭遇灾祸或经济状况发生剧变而无力缴纳罚金,法院可酌情减免。同时,公安、检察、法院以及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依法没收已经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收缴犯罪工具,销毁侵权产品,彻底摧毁犯罪人可能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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