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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商标案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20-07-30 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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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法修改后,最高法出台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的司法解释,其中规定了法院受理商标案件的范围。那么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商标案件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人民法院受理哪些商标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以下商标案件:

  (1)不服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

  (2)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3)商标权权属纠纷案件;

  (4)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5)确认不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

  (6)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7)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8)商标代理合同纠纷案件;

  (9)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案件;

  (10)因申请停止侵害商标专用权损害责任案件;

  (11)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案件;

  (12)因商标纠纷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案件;

  (13)其他商标案件。

  商标案件的法律适用规定

  (1)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注册及续展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商标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续展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2)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提出的商标异议申请,商标局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对该异议不予受理的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3)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当事人就尚未核准注册的商标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时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

  (4)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受理的商标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后作出不予核准注册决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诉权和主体资格问题时,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5)对于在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已经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评审委员会于决定施行前受理、在决定施行后作出复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审查相关程序问题适用修改后的商标法,审查实体问题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

  (责任编辑: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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