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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标恶意登记为企业字号被判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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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8 0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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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将“狮头”注册为企业字号,上海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将上海狮头染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记者今天从市二中院获悉,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变更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上海染料研究所有限公司诉称,其注册的“狮头”商标系上海市著名商标。被告作为同行业企业将原告的“狮头”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中突出使用“上海狮头染料有限公司”字样,使相关公众对产品和生产厂家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决被告不得使用“狮头”作为企业字号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取得商标权的时间早于被告将“狮头”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的时间,而“狮头”商标在同行业和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被告作为在同地区经营的同行业企业应当有所耳闻,且有证据表明被告股东之一在出资设立被告之前,已对原告企业及其使用狮头商标的产品有所了解,因此被告将“狮头”文字登记为企业字号,具有借助原告“狮头”商标声誉从事经营的恶意,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原告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均难以确定,故法院在综合考虑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后,酌情确定以上赔偿数额。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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