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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商标法之第四章《注册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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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0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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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法条】

  第三十七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八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

  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相关法条】《商标法》第46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7条、47条。

  【意思分解】

  关于商标专用权期限问题,应掌握:

  1、有效期间

  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续展

  (1)、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

  (2)、续展期为每次期满前6个月,宽展期为有效期满后6个月,宽展期续展要收取宽展费。

  (3)、第(2)项期间未提出申请者,注销其注册商标。

  (4)、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近似的申请,仍不予核准。

  (5)、商标注册人死亡、终止的,商标专用权可依法转移给其继承人。但在死亡、终止之日起1年内未办理移转手续的,任何人可申请注销该注册商标。一经注销,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注册人死亡、终止之日起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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