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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程序之去外国注册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9 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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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涉及国内出去和国外进来两个部分。国内出去部分指我国法人和自然人的商标国际注册及其后续事宜,国外部分指其他缔约方的法人和自然人指定我国的商标国际注册及其后续事宜。下面就这两部分的程序作些介绍。
  1、国内出去部分
  如前所述,我国法人和自然人的商标国际注册指其商标国际注册及其后续事宜。商标国际注册在这里可以理解为一般意义上的商标注册,而后续事宜则指后期指定、续展、变更,转让等等。以下拟从商标国际注册和后续事宜两方面论及程序。
  (1)我国法人和自然人的商标国际注册程序
  商标国际注册程序涉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商标局、国际局、被指定缔约方主管局的受理及审查,以及被指定缔约方的准司法或司法机关的审理。
  A、 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书的填写
  a. 申请人提交申请
  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可以由申请人自己向商标局提交申请,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提交。原则上,自己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将直接与商标局和国际局发生工作关系;委托代理的,由代理人与商标局和国际局发生工作关系。
  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符合协定和议定书关于申请人资格的规定,也即,申请人是依我国法设立的法人和我国的自然人。这其中包括我国台湾省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外国或地区的公司依我国法律在我国设立的公司、工厂等。此处所指的外国或地区可以是马德里缔约方,也可以是非马德里缔约方;代表处,联络处等由于不从事生产经营,并且也不是法人的住所,故不具有申请人资格。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申请人资格,同于内地的法人和自然人。只不过由于《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目前尚未适用于这两个特别行政区,故他们暂时还不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按照《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要求,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工作语言为法语和英语。(西班牙语不久也会成为工作语言之一。但是否成为我国申请人的收文语言,还在研究过程中。故本文仅论及英、法文两种语言。)因此,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书为英文、法文两种书式。申请人可以根据其不同情况和要求提交不同的申请书。(英文,法文申请书可以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网站http://WWW.wipo.int/madrid/en/index.html下载。)提交英文或法文申请书的,应当同时附送商标局为申请人制作的中文申请书,除申请书外,申请人应当提供《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规定的附件。
  b.申请书的填写
  此处所说的申请书的填写,是指英文、法文申请书的填写,具体有以下要求:
  (a)申请人指定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的,或者既是《马德里协定》又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的,填写法文申请书(该申请书代号为“MM1”);申请人指定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的,填写英文申请书[该申请书代号为“MM2(E)”],或者填写法文申请书 [该申请书代号为“MM2(F)”];申请人指定《马德里协定》缔约方(该缔约方可以是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也可以既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同时又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还指定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的,填写英文申请书[该申请书代号为“MM3(E)”, 或者填写法文申请书[该申请书代号为“MM3(F)”]。
  (b)在第一栏(原属局缔约方)里,填写CHINA或者CHINE,无须加缩写“CN"字样。
  (c)在第二栏(申请人)里,如果申请人是法人的,填写其英文名称或汉语拼音;如果是自然人的,填写汉语拼音或英文名字。地址可以按英文方式或拼音方式填写。电话和传真号码不应漏填。在填写MM1法文申请书时,没有语言选择,只能使用法文作为申请人的收文语言;在填写MM2和MM3申请书时,申请人可以采用在加Eng1ish(英文)或者French(法文)后面长方框内打标记的方式,选择英文或法文作为其今后的收文语言(收文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被指定缔约方给申请人的法律文件,包括注册证、驳回通知书等)。
  (d)在第三栏(申请人资格)里,一般只填(a)项即可,但原则是,需要按《马德里协定》或《马德里议定书》对申请人资格的顺序要求填写。
  (e)在第四栏(代理人)里,如果无代理的,不需填写,如果有代理的,填写代理人的名称、地址、电话以及传真号码。代理人的名称有外文的,填写外文名称;没有外文的,填写汉语拼音。地址可以按英文方式或拼音方式填写。
  (f)在第五栏(基础注册或基础申请)里,分别不同情况填写:对于MM1和MM3申请书.仅填写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号和注册日期;对于MM2申请书.填写商标在国内的注册号和注册日期,或者填写商标在国内申请号和申请日。如果申请涉及国内一个以上的注册或注册申请的,分别填写该多个国内的注册号和注册日期.或者多个国内的注册申请号和申请日。
  (g)关于第六栏(优先权),对于目前的我国申请人而言,指定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并且在提交了商标的国内注册申请的6个月内,可以在MM2申请书中填写此栏,要求优先权;但MM1申请书中的这一栏不必填写,这是因为,目前国内商标基础注册时,已经过了6个月的优先权期间:MM3申请书的第六栏可以酌情填写或不填。申请书第六栏填写要求:申请人声明优先权请求,注明商标局作为原属局,注明商标国内注册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期:如果有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存在优先权的,申请人应当声明哪些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享有优先权。
  (h)第七栏要求申请人按照(a)、(b)的规定,在方框内贴商标图样。根据马德里系统的要求,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应当与在国内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一致,或不得与国内注册或者申请注册的商标有大的差异。如果申请人希望其商标作为普通字体对待的,在第七栏(c)项的长方框内标记,以示声明。
  (i)如果申请人要求颜色也作为商标的组成部分进行保护的,应当在第八栏里予以声明,并指出具体的颜色。
  (j)第九栏涉及到商标的翻译和商标的类型。首先应当明确的是,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是图形的,也可以是文字或数字的;可以是外文的,也可以是中文的,还可以是汉语拼音的;此外,也可以是这些要素的组合。如果申请人的商标是中文且无含义的,或商标里的中文部分是无含义的,一般应当注明该商标中文的音译即汉语拼音,如“哲西”音译为“zhexi”,此外还应当在该栏的第3项注明无含义。(但如果被指定缔约方有新加坡的,即使商标整体无含义,最好也逐字意译) 如果申请人的商标是由有意义的中文构成的,或者商标里含有意义的中文部分的,应当注明该商标的意译名称,如“SUN”意译为“太阳”。如果商标由有意义的汉语和对应的外文译文构成的,则无需另外翻译。商标如果是立体、集体或者证明商标的,在本栏相应的长方框内以标记的形式声明,未声明的,以二维或普通商标待之。
  (k)第十栏涉及商标国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及其所在类别。马德里系统采用的是“一标多类”制度,这与国内采用的“一标一类”制度有所不同。因此,在申请国际注册时,申请人可以在一份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中填报一个以上类别的商品和服务,即申请人在国内已经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注册或者申请注册同一个商标的,可以将所有这些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集中填写在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里。
  申请人可以根据其需要,在第十栏第b项声明在被指定缔约方里商品和服务或者其所在的类别。填写本栏的主要要求是:(a)国际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项目的范围不得超过国内注册或申请注册时商品和服务的范围,或者说,国际注册申请书中填报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应当与国内基础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一致。如,国内注册或申请注册的商品为第25类的“鞋后跟”,在填报国际注册申请书时不得填写“鞋”;或国内基础注册或注册申请中没有涵盖的商品和服务,也不得出现在国际注册申请里。(b)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有时因为其所在的类别有调整,在填报国际注册申请书时需要作相应调整。如,原来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16类的“扑克牌”现在已经调整到了第28类。
  (1)第十栏涉及被指定缔约方。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指定缔约方。需要注意的是,指定缔约方时不得指定中国,只能指定除中国外的其他缔约方。指定其他缔约方,意味着申请人准备寻求被指定缔约方保护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对于申请人来说,指定缔约方意义重大,因为被指定的缔约方往往是我国申请人准备或者已经出口产品的国家或地区。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在商标局获得了商标的国内基础注册的,可以在其申请中指定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也可以指定既是《马德里协定》又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还可以指定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仅向商标局提出了书面商标基础申请的,只能指定纯《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我国在96年颁布实施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实施办法》或有关指南和中文申请书式中规定,我国商标持有人可以基于其商标在国内的“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提出国际商标注册申请。由于该规定与《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不符,故不再适用。
  以上是填写外交申请书的基本要求,申请书的其他栏目由商标局填写。
  中文申请书需要填写的内容和与外文申请书差别不大,且更容易看懂,故不在这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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