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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标注册转为国家商标注册申请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7-18 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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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共同实施细则》第22条和《马德里议定书》九条之五的规定,将一项国际商标注册转为国家商标注册申请,是指自国际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由于基础申请或基础注册被全部或部分驳回、过期、放弃、注销或无效,原属局向国际局申请撤销该项国际商标注册所列的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原国际商标注册的申请人向其国际商标注册曾有效的某缔约方主管局提交同一商标的注册申请时,该申请应以其国际商标注册日或后期指定日为申请日期,并且如果该项国际商标注册曾享有优先权,此商标申请亦应享有同样的优先权,条件是:

1. 此申请于国际商标注册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提交;

2. 申请中所列商品和服务实际包括在国际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中;

3. 申请符合所适用法律的一切规定,包括费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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