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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英”商标异议有结果,国家工商局做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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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1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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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磐英”商标注册事件,最近终于有了结果,在8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做出了裁决,裁决书的原文如下: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2000)商标异字第1402号 “磐英”商标异议裁定书北京诺孚尔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商标事务所: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后改由北京诺孚尔商标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深圳市商标事务所代理深圳市新天下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705期商标公告第1348761号‘磐英"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异议人的异议理由:异议人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计算机及设备等产品的设计、研究、制造、销售业务。自创立之日起异议人即使用“磐英”二字作为企业的名称。‘磐”“英”二字组合在汉语构成上无特定含义,是异议人自创并广泛宣传、使用的标识性称谓,具有很强的显著性。异议人公司于1997年6月在中国大陆设立。磐英电脑上海办事处”并通过经销商将其产品向大陆市场全面推广。经过不懈的努力异议人的产品在国内外市场均获得了良好的信誉和效益,有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作为同行业企业,没有理由不知道已具有相当知名度的磐英企业产品,而且‘磐英”二字为异议人独创的无含义的具有标识性的文字组合。更为恶劣的是被异议人本身即是异议人“磐英”品牌商品的代理商之一,在未征得‘磐英”品牌合法所有人即异议人的同意下,擅自注册“磐英”商标,完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 被异议人的答辩理由:被异议人是计算机产品的专业制造和销售公司,成立于1995年。“磐英”商标是伴随着被异议人公司的成立而诞生的,经过1996年至1998年两年小规模推广,有了较为固定的客户群,得到客户的赞誉。被异议人连续多年在专业媒体上对“磐英”产品进行了广泛宣传。被异议人公司从未听闻过异议人公司,更从未与之有过任何的贸易来往。 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我局认为:“磐英”。字系异议人磐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字号中的显著部分,“磐英”系非固定词组合,无字典含义,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异议人自1997年底开始通过代理商在我国内地市场销售包装上标有“磐英主板”的产品,并在1998年的计算机行业专业报刊杂志上刊登广告,经异议人在我国内地大量使用和宣传;“磐英”商标在计算机行业中已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被异议人与异议人同是计算机行业的同行,且被异议人在1998年曾通过异议人的代理商订购过异议人公司的产品,有过间接的贸易往来。被异议人对异议人的“磐英”商标理应知晓,在此种情况下,抢先注册“磐英”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引起市场的混乱,导致消费者的误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九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1348761号“磐英”商标不予以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二○○○年八月十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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