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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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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8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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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共同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问题
  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各共同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平等的。各共同申请人享有的权利有:提出异议、提供补充材料和证据材料、了解商标局裁定进程等。各共同申请人应当履行的义务有: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商标异议规费、如实向商标局陈述异议事实和理由、保证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材料是真实的、按照商标局要求办理与商标异议有关的事项等。各申请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同时履行应尽的义务。各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其他人合法利益。在共同申请人中,如果有个别人不履行义务,其他共同申请人可以制止其行为。
  在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中,如果某申请人的行为有可能损害其他申请人的利益时,应当与其他申请人进行协商,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具体有以下几点:
  (一)应当指定一名共同申请代表人
  参照《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共同申请人在填写商标异议共同申请书时,应当在共同申请人中指定一名申请人作为共同申请人的代表人。如果共同申请人在提交共同申请时没有指定代表人,商标局将把共同申请书上排列顺序第一位的申请人指定为代表人。代表人是代表共同申请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共同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有关商标异议申请材料时,应当通过代表人进行。商标局就有关商标异议事项,一般通知代表人,并由代表人转告其他共同申请人。在商标异议裁定过程中,共同申请人可以变换代表人。变换代表人后,新的代表人应当将新代表人的名字、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及时通知商标局。
  (二)共同申请人中有人要求变更异议书中事项或者撤回商标异议申请时,应当与其他共同申请人进行协商,取得共同申请人一致同意,形成并向商标局提交书面意见。各申请人在不损害其他异议申请人利益的前提下可以自由退出异议申请。
  (三)共同申请人中某申请人补充证据材料是否需要征得其他共同申请人同意的问题补充证据材料是个共同申请人的权利,共同申请人中有人补充证据材料是维护各共同申请人利益的行为,除通过代表人提交外,无需征得各共同申请人同意,但事后需将补充材料情况向各申请人说明,
  (四)共同申请人对异议裁定结果不服申请异议复审问题
  共同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和《商标评审观则》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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