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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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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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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的基本情况及法院的审理和判决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2月29日受理原告杜邦公司诉被告北京国网信息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从1976年11月开始,相继在中国商标局注册了多种商品类别上的中文“杜邦”、“duportt”文字的商标,“dupont”文字商标被国家商标局列入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原告对该商标进行了广泛使用及宣传。被告于1998年11月2日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域名“dupont.com.cn”,该域名至今没有实际投入使用。法院认为,原告“dupont”文字商标在我国为驰名商标,被告将原告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依照民法通则第四条、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注销该域名、赔偿原告因诉讼付出的合理支出(公证费、页面翻译费)2,700元。

2000年3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宝洁公司涮匕京天地电子集团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1976年5月10日,“TIDE”文字商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1992年,该商标经核准转让给宝洁公司,1996年6月14日,宝洁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了小写的“tide”商标,宝洁公司对该商标进行了长期、广泛的宣传。1998年4月9日,天地集团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注册了“tide.com.cn”域名,并在互联网络上作为自己的网址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tide”商标在我国属于驰名商标,被告将该商标注册为域名并在互联网上作为自己的网址使用,构成了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依照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被告注销及停止使用该域名。

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理由

法院认为,商标是否驰名是一种客观存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质上是对客观事实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有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就案件涉及的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作出认定,但是,该认定的效力应仅涉及对相关案件的审理。

具体到本案,根据法院的调查取证,杜邦公司 1988年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设立公司,其使用椭圆字体“dupont”商标在中国销售的商品涉及电子、化工、农药等各领域,并投入了大量广告费用。而宝洁公司在我国投资组建了广州宝洁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并许可其使用上述“tide'’等商标,宝洁公司对该商标投入了巨额广告费用,进行了长期、广泛、持续的广告宣传,使用了“tide”商标的汰渍洗衣粉已经在我国得到了较高的认知度并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因此,法院认为,两案原告的相关商标在我国市场上已享有较高声誉,为我国相关公众所熟知,法院根据以上理由,判决认定原告主张相关商标为驰名商标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抢注域名的行为为何构成商标侵权

两案的判决不但认定被告抢注域名的行为构 成不正当竞争,并且法院首次在判决中认定了将 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注册 商标专用权。

法院认为,中国与美国均为《(保护工业产权巴 黎公约》成员国,该公约确立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的规定适用这两个案件的审理。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要求的原则,驰名商标应当受到在普通商标一般保护基础上的更高水平的特殊保护或扩大保护,这种保护应理解为可以将保护的客体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由于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即使在不相关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也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对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构成淡化,给其价值带来不利影响。因此,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任何形式的对驰名商标的使用,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驰名商标的精神所在。随着科技的发展,互联网对企业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互联网上给予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对驰名商标的商誉价值至关重要。

域名在互联网上具有特殊的商业作用,未经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及使用该域名的行为,必然给商标权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这种不利影响体现在两方面:一是会使公众误认为使用该域名的网页与商标权人存在某种联系,客观上利用了商标权人为自己的.驰名商标的信誉所付出的努力;一是对商标权人在互联网上有效地使用自己的驰名商标造成妨碍。因此,法院认为,这种行为应属于我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构成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同时也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本刊记者 孙丽杨)

编辑日期:2000-12

来源:电子知识产权

作者:孙丽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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