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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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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9 2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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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注册商标使用不当对他人注册商标可能造成的侵权。主要包括:(1)图形、文字由于呼叫、使用有可能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A、B两家公司,A公司在某商品上注册了(老虎)图形商标,B公司在同样商品上注册了“老虎”文字商标。A、B公司如果各自正常合理使用互相都不会构成商标侵权,由于A公司的图形商标是纯视觉意义上的商标,不便于呼叫,但是如果该公司在使用时呼叫为“老虎”牌商品,则会侵犯B公司的商标权;反之,B公司是文字商标,是一种纯听觉意义上的商标,如果在使用时为了突出老虎的视觉形象而使用与注册的(老虎)图形商标近似或相同的商标,则侵犯了 A公司的商标权。(2)共存商标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共存商标使用指在同一种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商标注册人的注册商标的行为。我们先分析一个牛奶饮料包装盒商标并用商标使用情况。A公司在第29类牛奶饮料等商品上注册了“新鲜屋”商标,B公司在第16类包装纸盒等商品上也注册了“新鲜屋”商标。然而近来在市场上却出现了许多牛奶生产公司也在牛奶饮料包装盒上使用“新鲜屋”商标的情况。显然,A、B公司的“新鲜屋”商标均应受法律保护,第三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均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第三人在牛奶饮料包装盒上如何使用“新鲜屋”才能不造成侵权呢?至少有两个途径,其一,第三人如果在牛奶饮料商品上使用“新鲜屋”商标,应当经过第29类“新鲜屋”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其二,第三人如果经过第16类纸盒商品上的“新鲜屋”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也可以在牛奶包装盒上使用“新鲜屋”,但不得与第29类“新鲜屋”商标使用产生混淆,办法是可以在“新鲜屋”商标使用处标明类似“本包装盒商标已经 B公司授权使用”等字样。目前共存商标在计算机、服装、汽车等产品上的使用也越来越常见,这里不一一分析。(3)反向假冒导致的商标侵权行为。相信很多人是通过“枫叶”、“鳄鱼”案件了解反向假冒这一概念的。反向假冒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学术界、法律界尚有争议,笔者的观点是此种行为应当构成商标侵权,依据可以概括为以下三点:第一它损害了商标注册人的权益;第二它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第三它违背公平竞争的准则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违背了商标立法的主旨。(4)商品商标使用不当对服务商标或服务商标使用不当对商品商标造成的侵权行为。广东某公司在第14、第16类首饰等商品上注册了“金钥匙”及图形商标,北京某公司作为南京某公司的许可使用人,在第35类“传播广告业、张贴广告”等服务项目上使用南京公司注册的(金钥匙)图形商标,北京公司在其礼品广告宣传册、名片、营业场所的广告标牌上使用了(金钥匙)图形商标,广告宣传的内容以宣传其公司的产品为主要内容。广东公司遂以北京公司商标侵权为由向法院提出起诉。法院认为,北京公司使用的“金钥匙”商标超出了其被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的范围而扩大到首饰等商品范畴,故侵犯了广东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另一起案例是A公司在41类不动产管理上注册了商标,B公司在第19类非金属建筑物上注册了与A公司同样的商标,由于两家公司在同一个城市,商标使用又都存在不规范的地方,故双方都指责对方侵权。这两个案例集中反映了服务商标如何规范使用的问题。按照规定,服务商标可以在服务场所、招牌、工具、用品、商业交易文书及广告等场合使用,很明显,服务商标的使用范围与商品商标的使用范围存在交叉的部分和产生权利冲突的空间。目前,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商标在审查时商品与服务项目并不进行交叉检索。因此,如何进一步明确二者的界限、规范二者的使用行为,既需要法律的不断完善,也需要实践的深入探究。

5、商标淡化构成的商标侵权商标行为。商标淡化指商标的显著度及其价值含量因不合理、不正当的使用或注册行为而降低价值显著度甚至失去显著性,从而弱化为普通商标甚至商品名称的过程或行为。不仅驰名商标存在淡化问题,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一般商标也存在类似问题。商标淡化诚然有主观的因素,如商标注册人不科学不合理的使用行为、商标本身显著性弱等,但客观因素毫无问题是主流的,一些侵权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通常采取的不正当的使用或注册手段主要有:一是对知名商标的淡化,包括:①在既不相同也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该知名商标,或者如果该知名商标是商品商标,使用人在服务项目上使用该商标,或者反之。②将该知名商标申请注册于不相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或者如果该知名商标是商品商标,则申请人申请服务商标,或者反之。③恶意丑化该知名商标;④恶意把该商标商品化或服务项目化,如在注册人的商标+商品前面加上使用人的商标并突出宣传自己的商标。二是将该知名商标申请注册为别的权利的淡化行为,如将商标作…

商号申请企业注册等。三是一些词典、辞书或专业出版物非主观的错误解释或定义,如把知名商标错误地解释为商品的通用名称等。商标淡化对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的影响和损害是不言而喻的,是否构成侵权,当然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而定。但是由于商标淡化侵权方式的间接性和侵权手段的隐蔽性,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滞后,因此商标权人难以有效实施自我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侵权认定和处理上也面临一些新的课题和挑战。

6、互联网络上的商标侵权。互联网的出现是人类社会的一场巨大革命,它极大地促进了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但如同任何新事物一样,互联网也是一把双韧剑,具有积极的正面时也有它消极的负面,这种消极负面也许是暂时的,但对人类目前来说至少是一种挑战,笔者这里仅就利用网络进行商标侵权问题略谈一二。概括而言,网络对商标权保护提出了这样严峻的考验:一是网络的动态性和多变性,网络不同与传统媒体,网页的内容和形式时时刻刻处于变化和更新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可能一分钟前发现网上有商标侵权行为,一分钟后可能已经不复存在,如果权利人想投诉,举证显然很困难。二是网络的全球性和无国界性。网络空间不同与现实空间,网络空间发生的商标侵权案件可能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之间,因此,确定什么样的管辖原则才能既维护国家主权又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国际司法秩序,将是国际司法领域一个新的课题。三是网络的搜索、查找功能。由于网络具有庞大的搜索引擎功能,你只要敲入一个关键词例如某个商标,网络就会为你搜索到许多带有此商标字样的网页和网站。四是网络的虚拟性和不确定性。例如,BBS,即网上电子布告系统,任何人都可以在上面发布各种包括企业的、个人的、商业的或交朋识友的信息,信息发布者发布的信息可能造成侵权,而其内容甚至发布者个人的资料却可能都是虚假的,由于网站不对发布的信息负责,所以无法追究到侵权人的责任。五是网络的互联性或链接性,链接是网页与网页实现互通互联的基本方式,它如同网页与网页之间的跳板,网站为了使这一跳板更具有识别性和诱惑力,它可能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或其注册商标的一部分,那么这种使用是合理使用还是侵权,尚需进一步探讨。

三、商标侵权的成因

可以说,产生商标侵权的原因是复杂的,既有历史的根源,也有现实的基础,既有主观的意识,也有客观的因素,它是一种经济现象,同时也是一种文化现象。

1、企业的商标注册意识和管理水平。战争上有一个规律:最有效的防御就是进攻。这句话运用到企业商标管理上也很恰当。近20年以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大部分企业的商标意识都有明显的提高,但企业在扩大注册商标数量的同时,商标管理水平和商标保护意识却没有相应提高,对如何处理好商标与企业名称、域名、广告宣传、商品名称等关系方面缺少理论研究和实践探讨,甚至一些企业盲目追求注册商标数量,不重视注册商标的质量,对其注册商标缺乏系统管理和统筹运用,无形中给企图商标侵权行为者提供了可乘之机;同时,一些企业打假维权的手段和方式方法也已经远远适应不了现实的需要。

2、“借光”意识和“搭便车”心理。从众心理是中国传统心理文化特点之一,这种心理运用到商业活动领域,从积极方面来说可以促进生产者和经营者从善如流,从消极方面来说则可能产生两种不正常心理趋向,一是“借光”意识,二是“搭便车”心理,其表现是投机取巧、损人利己,混淆你我、混水摸鱼;其后果是损害了权利人的利益和信誉,败坏了社会良好风尚和消费理念。

3、现有知识产权注册体系和制度。商标、专利、版权、药品名称、商号、域名等虽然都属于民事法律调整和保护的对象,但其又分别属于不同的知识产权范畴,其注册登记主管部门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按照各自的注册体系和制度对本范畴知识产权进行注册、登记或备案。由于各法律法规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必要的互补和及时的救济,注册主管部门之间在日常沟通上也不充分和及时,这就为权利冲突埋下了隐患,也在客观上给不法分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一定空间。从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内社会经济状况看,我国亟需制定一部《知识产权法》,以填补现有法律空白,加强现有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之间的互补和协调。

4、现有管理体制的空间差。我国现有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集注册和管理于一体,各个主管部门除依据各自的法律法规对其所管辖领域进行注册登记外,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法律是管理的依据,注册是管理的基础,而现有法律法规和注册体制状况决定了管理体制存在的弊端和不足,首先表现为各个管理部门执法力度相距甚远,有的部门执法角度偏差较大;其次是各个管理部门日常管理缺乏必要的衔接和有效的协调机制;再次是侧重“部门法”,侧轻“非部门法”。另外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不仅承担繁琐的日常管理任务,而且还要处理大量的侵权案件,而司法机关由于其复杂的程序、较长的诉讼时间以…

专业人员的短缺和机构设置的不到位,因此权利人愿意选择效率较高的行政执法机关而不是司法机关处理侵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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