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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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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1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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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申请人自愿提出认定市著名商标的申请,填写《武汉市著名商标认定申请表》也可在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领取。申请人将填好的表格连同相关材料,以A4纸规格并按照要求的顺序装订成册后,提交给单位住所地工商分局。申请材料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报告

1、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的理由;

2、申请人概况(包括企业成立及发展史、资产规模、生产经营状况、利税、商品质量、市场信誉和社会公众认知程度、企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

3、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维权和宣传等情况。

(二)申请认定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的有关证明材料

1、企业的基本情况

(1)营业执照、质量证书、合格证书、专利证书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2)图片资料:主要产品及系列产品图片及其他相关图片等;

(3)税务部门出具的商标所有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纳税的证明、纳税信用等级证明;

(4)商标所示商品近3年经市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

2、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及维权情况

(1)该商标在中国及外国(地区)的注册情况及证明性材料(商标注册证复印件);

(2)商标标识(图片及电子版);

(3)企业商标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及商标管理制度;

(4)该商标近3年连续使用的证明(使用该商标商品的销售发票、合同,或者该商标广告宣传的发票、合同复印件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5)该商标在国内外被侵权以及企业维权的情况(附侵权图片及相关部门的裁决书、判决书或者处罚决定书)。

3、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1)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外的销售或者经营情况及区域证明(相关的主要销售发票或者销售合同的复印件);

(2)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3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

①税务部门出具的商标所有人近3年在本市连续纳税的证明;

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有关产量、销售额、利润的审计报告;

③相关行业协会出具的在本市同行业中排序的证明,无相关行业协会的,须由申请人出具统计调查材料并说明调查统计的方式和范围等。

(3)证明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近3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可用部分广告合同及广告图片、广告明细表复印件等作为证明材料);

4、其他证明材料

企业近3年来的获奖证书、各类媒体的相关报道、消费者来信复印件以及行业协会推荐函原件等。

二、申请的受理及初审

各工商分局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进行初审,认为符合条件材料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受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初审意见,并将全部材料报送市工商局商广处。

不符合条件或者材料不齐全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10日内补正。申请人提交补正材料的时间为材料收到时间。申请人逾期不补正的,作出不于受理的书面决定。

不属于受理范围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三、实质性审核

市工商局在收到分局报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本市主要新闻媒体上发布市著名商标初审公告,征求消费者及其它相关公众意见。同时根据《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核,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审核期间应当征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方面的意见。

初审公告期为30日。初审公告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可对初审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市工商局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认为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直接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工商局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商标,在初审公告期满3个月内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作出认定。

四、专家评审

(一)评审专家库的组成。评审专家库人员由市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工业、商业、农业、统计、税务、发展改革、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等部门有关人员,相关行业的专业人员以及经济、法律、科技工作者等组成。评审专家库的名单应予公开。

(二)评审委员会。针对不同类别的商标或者商标所示商品的不同特性,由市工商局从评审专家库中确定9人以上(含9人)的单数组成不同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专家评审。根据《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市著名商标申请材料、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以及其他方面的意见,客观、公正地进行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的市著名商标,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获2/3以上成员通过。未获得2/3以上成员通过的,由市工商局作出不予认定决定,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五、公告与表彰

经认定的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局向社会公告并向申请人颁发“市著名商标”证书和牌匾。获得认定的市著名商标,由市工商局依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商标品牌战略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武政[2007]64号文件)集中申请政府奖励。

六、继续认定

市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认定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期满仍未提出的,可以给予3个月的宽延期。继续认定原则上按照本认定条件和工作程序进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简化。宽延期满仍未提出继续认定申请的,其市著名商标的认定自动失效,并由市工商局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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