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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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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5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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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可申请认定 ”、“认定频次由3年1次改为1年2次”、“有效期3年增到5年”、“对获得著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所有人予以奖励”……在加大对著名商标保护基础上,着重强调“促进”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6月1日起正式施行。届时,符合条件的商标所有人即可申请湖北著名商标。这是记者5月29日从省工商局在汉召开的《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颁布实施座谈会上获悉的消息。座谈会上,来自省人大、省政府、高校、各大媒体等方面的领导、专家和新闻工作者就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工作情况、《条例》的立法意义和形成过程、《条例》主要内容和特色、落实《条例》的办法和措施等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商标协会名誉会长任世茂同志出席了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指出,驰名、著名商标正在成为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企业竞争和经济发展的“领跑力量”。实施商标战略,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已经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全面提高经济综合竞争力的有效途径。他强调要社会各界要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增强全社会的商标意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要切实转变职能,加强服务,严格执法;要进一步强化协调配合,加强执法监督,保障《条例》的正确实施。

  座谈会上,省工商局局长梁伟年介绍,我省现有驰名商标30件,著名商标421件。《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的出台实施是我省立法史上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保护知识产权事业进程中的一块新里程碑,将对培育认定我省的著名商标起到积极作用,对全省各类商标的申请、注册起到促进作用。与会人员座谈时指出,《条例》相对于以往著名商标认定有了诸多的突破。首先将著名商标认定范围扩大到未注册商标。条例规定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的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认定著名商标,不再局限于注册商标,与国际惯例和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二是简化了程序,增加了著名商标认定频次。把申请认定程序由“申请、初审、推荐、复核、评审、公告”六个环节简化为“申请、形式审查、初审、公告”四个环节,减少了市州一级工商部门的审核和推荐程序。同时,将著名商标认定频次由3年1次改为1年2次;三是著名商标的有效期由3年增到5年。四是扩大了保护范围,在湖北区域范围内解决了商标与商号的冲突问题,赋予了著名商标所有人更为实际的权益。《条例》立足于实践,禁止他人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并赋予著名商标所有人请求撤销不当企业名称登记的权利,既有助于维护著名商标所有人的正当权益,又有助于营造公平、诚信的市场经济秩序。

  省工商局表示,将积极宣传《条例》,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积极保护著名商标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实施商标战略,提高湖北商标的竞争力,促进湖北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为了贯彻落实《条例》,湖北还将设立省商标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培育和发展著名商标;建立著名商标所有人奖励制度,促进湖北著名商标的发展。今年下半年,省工商局将依据新《条例》启动《条例》出台后的首次著名商标认定工作。6月起,省工商局即可受理商标所有权人的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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