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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认证机构设立的形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2019-03-29 1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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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电子认证机构设立的形式。
  --纵观一些国家在电子认证(CA)设定的形式一般有两大类。第一类是直接由国家有关负责部门下属单位直接设立,从事电子认证服务工作。或者是由政府的相关部门扮演CA体系中最高一层的认证中心角色。第二大类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做出授权,规定严格的审批条件和程序签发认证证书(Certificate),同时行使监督权,以确保网络交易的安全性。无论是哪种形式,政府扮演的角色是至关重要的。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权威性。
  --只有经国家主管部门授权经营的电子认证服务公司或由主管部门批发经营许可证的CA认证机关签发的电子认证证书最有权威性。在一定意义上,这正如只有经公安部门发出的个人身份证具有绝对可靠的权威性一样。
  --同时,由于电子认证在网络中的应用具有跨越国界的特性,只有国家主管部门以国家名义出面介入,从而使得电子认证的效力的可靠性具有为他国承认的后果。
  --2)标准化。
  --政府主管部门可规定法律统一的技术方案以及规范不同级别的CA机关的电子认证标准及程序。同时,政府主管机关可担当最高一级的公共密钥认证中心的角色。这是美国各州及联邦政府以及德国等国公共密钥基础建设体系都普遍采用的一种形式。
  --3)可执行性
  --由于政府主管机关在CA认证中扮演国家的角色,因此在体系的建立,标准的设定,以及兼容跨国认证等方面具有绝对权威性及统一性的特点。因此,在实施电子认证服务过程中,其可操作性及可执行性的特点是显而易见的。这就避免可能由于不同标准(技术及服务两方面)的出现,从而使得电子认证变得无法实施,达不到消除网上交易缺乏安全性的顾虑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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