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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菡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2008)朝民初字第23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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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1 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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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朝民初字第23401号

  原告曹菡,女,汉族,1973年 07 月 16日出生,陕西师范大学计算机科学学院教授,住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师大路1号教单5搂425号。

  委托代理人段春梅,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孝霖,北京市洪范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贺德方,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建宝,男,汉族,1976年8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乙内1号。

  委托代理人贾无志,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乙内1号。

  原告曹菡诉被告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万方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曹菡的委托代理人李孝霖、段春梅,万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建宝、贾无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曹菡诉称:《空间关系推理的知识表示与推理机制研究》(简称《空》文)是我独立创作完成的博士学位论文,我对该论文享有著作权,该论文至今未公开发表。万方公司未经我许可擅自将该论文以扫描录入的方式制作成电子版本,并收录在其制作的“万方数据资源系统”中的“中国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简称学位论文数据库)内,通过向全国各高等院校图书馆及其他图书馆出售的方式在网站上提供浏览、下载服务,牟取高额利润。万方公司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发表、复制、公开并传播、销售涉案论文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对涉案论文享有的发表权、复制权、汇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给我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故我起诉要求万方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制品;在《法制日报》和WWW.wanfangdata.com.cn的网站首页连续二十四小时刊登致歉函,向曹菡公开赔礼道歉(致歉函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有关媒体上公开本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三、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曹菡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二千八百元;

  四、驳回曹菡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甄珂

            代理审判员       李自柱

                        代理审判员       苏志甫

            二OO八 年 十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赵  刚

             书  记  员       巫  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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